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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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41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53平方米,从事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注塑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每台注塑机的集气管道上设置截断阀,注塑机工作时相应的集气管道阀门打开,废气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VOCs、*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烯腈、苯*烯、1,3-*二烯、*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苯*烯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监控点VOCs、*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要求;厂区内车间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外排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旱作堆肥。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车间为封闭结构,生产设备安装在室内,风机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与管道采用柔性连接。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液压油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像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41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53平方米,从事汽车和家电塑料配件加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注塑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每台注塑机的集气管道上设置截断阀,注塑机工作时相应的集气管道阀门打开,废气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VOCs、*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烯腈、苯*烯、1,3-*二烯、*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苯*烯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监控点VOCs、*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要求;厂区内车间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外排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旱作堆肥。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车间为封闭结构,生产设备安装在室内,风机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与管道采用柔性连接。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液压油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像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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