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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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4号

临泉县云龙养牛服务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张*峰,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民委员会土楼村。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殖有肉牛90头,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农田内。另查明,你合作社养殖的肉牛年出栏量达50头以上, (略)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将养殖的肉牛产生的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农田内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2张,证明你合作社将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农田内的情况。

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你合作社基本情况和养殖粪污处理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合作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合作社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3000/5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裁量起点(3000/50000)×100%]}×50000=3000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临泉县云龙养牛服务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张*峰,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民委员会土楼村。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殖有肉牛90头,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农田内。另查明,你合作社养殖的肉牛年出栏量达50头以上, (略)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将养殖的肉牛产生的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农田内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2张,证明你合作社将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到你合作社西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农田内的情况。

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你合作社基本情况和养殖粪污处理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合作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合作社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3000/5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裁量起点(3000/50000)×100%]}×50000=3000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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