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过水路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过水路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过水路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58号
张家川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报告》(张交发〔2024〕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务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2日, (略) 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张家川县水务局、张家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甘肃源正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的建设,有效 (略) 的通行能力,完善胡川镇的配套设施,改善河道两岸居民出行、学生上学、农产品运输的通行条件,彻底解决沿线群众的出行问题,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的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位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新建桥梁位于原桥位处下游50m,新建一座2-16m预应力砼空心板桥,桥梁全长为33.64m,起点坐标:X=*.436,Y=*.941,终点坐标:X=*.886,Y=*.631。桥梁设计轴线与河道呈90°夹角,设计起点与河道左岸与G (略) 相接,终点位于河道右岸与既有村道相接。桥梁宽度为7.0m,桩柱式桥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柱径为1.1m。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617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554.45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33m,壅水长度72.5m;在1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28m,壅水长度61.5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555.40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555.704m,富余0.3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546.20m,设计桥梁桩基基底高程为1539.072m、1532.588m、1538.304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两岸现状堤防及左岸新建导流墙顶高程、基础埋深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现状左右岸堤防及新建导流墙顶高程高于计算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 (略) ,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29m3/s。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河道清淤方案,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后川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旧桥、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堤防,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过水路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58号
张家川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报告》(张交发〔2024〕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务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2日, (略) 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张家川县水务局、张家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甘肃源正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的建设,有效 (略) 的通行能力,完善胡川镇的配套设施,改善河道两岸居民出行、学生上学、农产品运输的通行条件,彻底解决沿线群众的出行问题,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的胡川镇仓下 (略) 面改桥项目位于张家川县胡川镇仓下新村。新建桥梁位于原桥位处下游50m,新建一座2-16m预应力砼空心板桥,桥梁全长为33.64m,起点坐标:X=*.436,Y=*.941,终点坐标:X=*.886,Y=*.631。桥梁设计轴线与河道呈90°夹角,设计起点与河道左岸与G (略) 相接,终点位于河道右岸与既有村道相接。桥梁宽度为7.0m,桩柱式桥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墩柱径为1.1m。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617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554.45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33m,壅水长度72.5m;在1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28m,壅水长度61.5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555.40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555.704m,富余0.3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546.20m,设计桥梁桩基基底高程为1539.072m、1532.588m、1538.304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两岸现状堤防及左岸新建导流墙顶高程、基础埋深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现状左右岸堤防及新建导流墙顶高程高于计算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 (略) ,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29m3/s。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河道清淤方案,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后川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旧桥、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堤防,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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