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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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池水利审批〔2024〕20号

(略) 驿达高速公路服 (略) 石台牯 (略) :

你单位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略) 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212号令《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石台县横渡镇杨坑自然村,分为东西两区,占地面积分别为4.92万㎡、2.72万㎡。

二、根据《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以鸿凌河为取水水源,本项目核定取水量为2.88万m3/a。本项目取水地点位于杨坑拦河堰上游约350m左岸,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117°37′42.36″,北纬30°7′58.11″,取水方式为提水。

三、本项目办公、食堂、卫生间产生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绿化及道路广场浇洒用水,剩余由安徽 (略) 运输至祁门县污水处理厂。

四、你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等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五、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石台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八、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本项目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获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委托石台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石台县水利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十、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依法供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台帐等用水管理工作,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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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水利审批〔2024〕20号

(略) 驿达高速公路服 (略) 石台牯 (略) :

你单位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略) 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212号令《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石台县横渡镇杨坑自然村,分为东西两区,占地面积分别为4.92万㎡、2.72万㎡。

二、根据《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牯牛降服务区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以鸿凌河为取水水源,本项目核定取水量为2.88万m3/a。本项目取水地点位于杨坑拦河堰上游约350m左岸,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117°37′42.36″,北纬30°7′58.11″,取水方式为提水。

三、本项目办公、食堂、卫生间产生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绿化及道路广场浇洒用水,剩余由安徽 (略) 运输至祁门县污水处理厂。

四、你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等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五、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石台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八、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本项目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获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委托石台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石台县水利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十、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依法供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台帐等用水管理工作,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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