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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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

(略) 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报来“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石岐街道医疗卫生水平,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便利性、满意度。根据《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估算报告》及评估报告、用地审核和规划选址意见及《石岐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261号),同意建设“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项目 (略) 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石岐 (略) 113号,南 (略) 105地下、 (略) 113号, (略) ,西至枕善坊3号,规划长度约63.09米,宽46.77米。
  三、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991平方米,共九层,总建筑面积4820.12平方米,拟合理规划全科诊室、公共卫生(疾控中心和妇幼中心)、健康教育室、居民健康档案室以及各辅助科室等业务用房,增设医养结合康复床位,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医疗排污设施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额2891.*元,建设所需资金由石岐街道财政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和中岐办﹝2021﹞63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林业保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须办理用地手续,未完善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
  十、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一、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略) 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报来“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石岐街道医疗卫生水平,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便利性、满意度。根据《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估算报告》及评估报告、用地审核和规划选址意见及《石岐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261号),同意建设“中山市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项目 (略) 石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石岐 (略) 113号,南 (略) 105地下、 (略) 113号, (略) ,西至枕善坊3号,规划长度约63.09米,宽46.77米。
  三、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991平方米,共九层,总建筑面积4820.12平方米,拟合理规划全科诊室、公共卫生(疾控中心和妇幼中心)、健康教育室、居民健康档案室以及各辅助科室等业务用房,增设医养结合康复床位,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医疗排污设施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额2891.*元,建设所需资金由石岐街道财政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和中岐办﹝2021﹞63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林业保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须办理用地手续,未完善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
  十、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一、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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