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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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2 11:31:02 来源:新疆金沟河流域管理处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是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是金沟河唯一一座灌溉、防洪、工业供水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山区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为严格落实依法管理,保护红山水库工程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划界依据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6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1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新水办函〔2024〕14号)、《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划定。

二、划界范围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以枢纽区和库区正常蓄水位887米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划定。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库区右岸以第一自然分水岭向外50米划定,库区左岸及上下游参照平原水库标准沿管理范围外扩200米划定。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面积259.9060公顷,保护范围面积359.8980公顷。

三、划界成果

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国家2000坐标)。

四、管控要求

(一)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

(二)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禁止擅自从事与水库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在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红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四)禁止在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2 11:31:02 来源:新疆金沟河流域管理处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是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是金沟河唯一一座灌溉、防洪、工业供水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山区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为严格落实依法管理,保护红山水库工程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划界依据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6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1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新水办函〔2024〕14号)、《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划定。

二、划界范围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以枢纽区和库区正常蓄水位887米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划定。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库区右岸以第一自然分水岭向外50米划定,库区左岸及上下游参照平原水库标准沿管理范围外扩200米划定。

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面积259.9060公顷,保护范围面积359.8980公顷。

三、划界成果

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国家2000坐标)。

四、管控要求

(一)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

(二)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禁止擅自从事与水库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在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红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四)禁止在新疆金沟河红山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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