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自2024年6月12日起,对原来由县级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 (略) 级审批部门,望各排污单位相互告知,并按其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自2024年6月12日起,对原来由县级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 (略) 级审批部门,望各排污单位相互告知,并按其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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