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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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2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杜*,地址:临泉县邢塘 (略) (略) 交叉口向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 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沼渣随意堆放在厂区东侧、 (略) 内。 (略) 内沼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渗出的淋溶水直接流至空地内,且院内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略) 内沼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沼渣旁有淋溶水积存,有部分淋溶水溢流至厂区地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金额进行认定。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5份。证明:你公司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现场情况、及整改情况。

5.你公司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竣工验收复印件(节选)。证明: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履行的手续。

6.《关于临 (略) 沼渣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及处置费用。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3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此违法行为由于管理疏忽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之规定,根据我局前期的调查,你公司堆放沼渣占地面积远大于10平方米,且堆放量较大,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 (略)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中的规定,裁量起点为3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33%+17%×(1-33%)]×3=*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杜*,地址:临泉县邢塘 (略) (略) 交叉口向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 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沼渣随意堆放在厂区东侧、 (略) 内。 (略) 内沼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渗出的淋溶水直接流至空地内,且院内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略) 内沼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沼渣旁有淋溶水积存,有部分淋溶水溢流至厂区地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金额进行认定。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5份。证明:你公司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现场情况、及整改情况。

5.你公司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竣工验收复印件(节选)。证明: (略)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履行的手续。

6.《关于临 (略) 沼渣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及处置费用。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3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此违法行为由于管理疏忽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之规定,根据我局前期的调查,你公司堆放沼渣占地面积远大于10平方米,且堆放量较大,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 (略)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中的规定,裁量起点为3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33%+17%×(1-33%)]×3=*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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