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1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1号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骆乃超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 (略) 440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南飞鸿·乐荟港(A区)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海湾大道挖掘部分人行道长10.3米、宽3.5米、面积约37平方米;挖掘部分绿化带长12米、宽2米、面积24平方米; (略) 缘石长度约53.5米,用于该项目开设一处规划出入口。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 (略) 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 (略) 、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如涉及移植或迁移绿化、 (略) 政附属设施的相关移植迁或移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略) 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的连续性,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开口位置水泥混凝土质量应 (略) 面(海湾大道)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资规局、 (略) (略) 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 (略) 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骆乃超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 (略) 440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南飞鸿·乐荟港(A区)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海湾大道挖掘部分人行道长10.3米、宽3.5米、面积约37平方米;挖掘部分绿化带长12米、宽2米、面积24平方米; (略) 缘石长度约53.5米,用于该项目开设一处规划出入口。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 (略) 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 (略) 、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如涉及移植或迁移绿化、 (略) 政附属设施的相关移植迁或移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略) 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的连续性,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开口位置水泥混凝土质量应 (略) 面(海湾大道)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资规局、 (略) (略) 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 (略) 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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