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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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我旗2家经营主体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问题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锦后旗陕坝镇陈二蔬菜肉食调味批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2月26日,问题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陈二蔬菜肉食调味批发,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商店共购进该批次姜40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没款9600元。
  二、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茄子,购进日期:2月25日,问题项目:吡虫啉,检验机构:内蒙古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辣椒5公斤,茄子20公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处以罚没款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我旗2家经营主体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问题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锦后旗陕坝镇陈二蔬菜肉食调味批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2月26日,问题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陈二蔬菜肉食调味批发,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商店共购进该批次姜40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没款9600元。
  二、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茄子,购进日期:2月25日,问题项目:吡虫啉,检验机构:内蒙古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辣椒5公斤,茄子20公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处以罚没款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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