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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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MB*R/2024-44330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区政府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 生成日期: **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 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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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 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日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江北新区的战略定位,深入推进新区自主创新先导区建设,全面 (略) 产 (略) ( (略) (略) )合作,发挥先行先试改革和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 (略) 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 (略) 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略)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 (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略) 产 (略) 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每年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按需预算保障和动态补充,进行专账管理,对各类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略) 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 (略) 级以上重大技术 (略) 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培育孵化所承担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重大创新项目先期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 (略) 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成立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财政局、扬子国资集团、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各相关产业平台、街道等属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提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批重大创新项目立项、调整、终止、退出等事宜;负责研究确定重大创新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要求,是新区承担的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 (略) (略) 推进各项合作,负责协调开展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新区国资企业相 (略) 的投资主体, (略) 投资、转股等工作。项目落地平台(或街道)负责配合做好重大创新项目的配套支持保障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 (略) (略) 项目经理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能力。

(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三)项目成果 (略) 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测算合理。

(四)项目团队应在新区注册成立以团队持大股的多元投入机制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原则上,重大创新项目研发合作资 (略) (略) 按照2:1比例支持,新区对单个重大创新项目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 (略) (略) 支持资金的10%。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 重大创新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模式组织实施。主要分为立项论证、项目公司组建、项目研发合作资金拨付、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重大创新项目的立 (略) (略) 项目经理制有关方式, (略) 负责组织实施。立项采用专家论证、尽职调查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略) 相关立项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签批立项。对立项的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由新区 (略) (略) 公司、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剩余股权由新区 (略) (略) 公司分配持有。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的员工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拨付。重大创新项目实施阶段 (略) 为主体组织实施,由科技创新和大 (略) 签署研发合作协议。

研发合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购置费用、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场地费用、人力资源费用、外协费用和其他可变成本。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十四条 权益实现。项目实施期内,项 (略) 场化股权融资时,新区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股权转化和资金返还。

其中,股权转化是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新区 (略) 相应股份。 (略) 将研发合作资金返还至新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方式选择或组合使用,如项目团队选择返还超过二分之一的研发合作资金的,应取得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创新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 (略) 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 (略) (略) 负责实施并进行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已拨完研发合作资金,但暂未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新区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十七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团队) (略) 申请实施评价检查,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团队)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略) (团队)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新区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创新项目, (略) (略) 相关实施机制与程序,合理容忍正常的项目运行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投资损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机构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字解读: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MB*R/2024-44330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区政府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 生成日期: **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 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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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日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江北新区的战略定位,深入推进新区自主创新先导区建设,全面 (略) 产 (略) ( (略) (略) )合作,发挥先行先试改革和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 (略) 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 (略) 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略)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 (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略) 产 (略) 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每年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按需预算保障和动态补充,进行专账管理,对各类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略) 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 (略) 级以上重大技术 (略) 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培育孵化所承担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重大创新项目先期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 (略) 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成立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财政局、扬子国资集团、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各相关产业平台、街道等属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提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批重大创新项目立项、调整、终止、退出等事宜;负责研究确定重大创新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要求,是新区承担的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 (略) (略) 推进各项合作,负责协调开展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新区国资企业相 (略) 的投资主体, (略) 投资、转股等工作。项目落地平台(或街道)负责配合做好重大创新项目的配套支持保障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 (略) (略) 项目经理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能力。

(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三)项目成果 (略) 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测算合理。

(四)项目团队应在新区注册成立以团队持大股的多元投入机制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原则上,重大创新项目研发合作资 (略) (略) 按照2:1比例支持,新区对单个重大创新项目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 (略) (略) 支持资金的10%。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 重大创新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模式组织实施。主要分为立项论证、项目公司组建、项目研发合作资金拨付、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重大创新项目的立 (略) (略) 项目经理制有关方式, (略) 负责组织实施。立项采用专家论证、尽职调查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略) 相关立项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签批立项。对立项的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由新区 (略) (略) 公司、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剩余股权由新区 (略) (略) 公司分配持有。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的员工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拨付。重大创新项目实施阶段 (略) 为主体组织实施,由科技创新和大 (略) 签署研发合作协议。

研发合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购置费用、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场地费用、人力资源费用、外协费用和其他可变成本。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十四条 权益实现。项目实施期内,项 (略) 场化股权融资时,新区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股权转化和资金返还。

其中,股权转化是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新区 (略) 相应股份。 (略) 将研发合作资金返还至新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方式选择或组合使用,如项目团队选择返还超过二分之一的研发合作资金的,应取得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创新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 (略) 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 (略) (略) 负责实施并进行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已拨完研发合作资金,但暂未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新区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十七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团队) (略) 申请实施评价检查,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团队)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略) (团队)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新区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创新项目, (略) (略) 相关实施机制与程序,合理容忍正常的项目运行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投资损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机构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字解读: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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