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万杰制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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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万杰制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略) (略) 检验和研发中心项目 | (略) 博山区域城 (略) 253 号 | (略) | 山东 (略) | (略) , (略) 博山区域城 (略) 253 号。现有项目为格列吡嗪控释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替米沙坦片、盐酸特拉咗嗪胶囊、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去氧氟尿苷原料及胶囊生产项目,其现状评估报告已于2017 年2月23日 (略) 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054号)。为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求, (略) 拟在现有厂区 (略) (略) 检验和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89-01-*。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检验研发中心楼一座,占地面积 2000 平方米,购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溶出试验仪等设备 80 台套,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厂区内产品及原料进行化验分析。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新建检验研发中心楼一座,占地面积 2000 平方米。项目建设期间, (略) 、区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须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经冲洗 (略) (略) 。建筑物料在装卸、使用、运输和堆放等过程要采取防风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发生,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生活污水经临时收集池收集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清运,不得外排,同时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建筑垃圾应定点堆存,少量的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施工期建筑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相关标准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实验操作环节试剂挥发产生的少量 VOCs 废气以及氨、臭气浓度。产生 VOCs 的环节全程在通风橱中和实验台进行,通过通风橱或者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 1 根15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非重点行业”II 时段排放限值(浓度 60mg/m3、速率≤3kg/h);本项目使用的氨及其他异味的试剂量较少,实验过程中经收集处理后,氨及臭气有组织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中 15m 高排气筒标准要求(氨 4.9kg/h,臭气浓度 2000 无量纲)。无组织排放的 VOCs 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无组织氨、臭气浓度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要求(氨 1.5mg/m3,臭气浓度 20 无量纲)。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检测废水、纯水设备浓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废水进入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污水设施污泥、废纸箱与废塑料、废滤芯。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性废物:实验过程中使用产生的废口罩手套、废活性炭、废耗材、废试剂瓶和包装物、1 次清洗废水、废化学试剂及检测废水。危险废物贮存条件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危险废物及暂存仓库标识牌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 (略) ;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2024年6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万杰制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略) (略) 检验和研发中心项目 | (略) 博山区域城 (略) 253 号 | (略) | 山东 (略) | (略) , (略) 博山区域城 (略) 253 号。现有项目为格列吡嗪控释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替米沙坦片、盐酸特拉咗嗪胶囊、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去氧氟尿苷原料及胶囊生产项目,其现状评估报告已于2017 年2月23日 (略) 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054号)。为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求, (略) 拟在现有厂区 (略) (略) 检验和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89-01-*。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检验研发中心楼一座,占地面积 2000 平方米,购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溶出试验仪等设备 80 台套,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厂区内产品及原料进行化验分析。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新建检验研发中心楼一座,占地面积 2000 平方米。项目建设期间, (略) 、区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须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经冲洗 (略) (略) 。建筑物料在装卸、使用、运输和堆放等过程要采取防风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发生,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生活污水经临时收集池收集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清运,不得外排,同时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建筑垃圾应定点堆存,少量的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施工期建筑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相关标准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实验操作环节试剂挥发产生的少量 VOCs 废气以及氨、臭气浓度。产生 VOCs 的环节全程在通风橱中和实验台进行,通过通风橱或者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 1 根15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非重点行业”II 时段排放限值(浓度 60mg/m3、速率≤3kg/h);本项目使用的氨及其他异味的试剂量较少,实验过程中经收集处理后,氨及臭气有组织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中 15m 高排气筒标准要求(氨 4.9kg/h,臭气浓度 2000 无量纲)。无组织排放的 VOCs 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无组织氨、臭气浓度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要求(氨 1.5mg/m3,臭气浓度 20 无量纲)。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检测废水、纯水设备浓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废水进入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污水设施污泥、废纸箱与废塑料、废滤芯。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性废物:实验过程中使用产生的废口罩手套、废活性炭、废耗材、废试剂瓶和包装物、1 次清洗废水、废化学试剂及检测废水。危险废物贮存条件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危险废物及暂存仓库标识牌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 (略) ;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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