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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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宁夏大学:

你校《关于批准<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宁大校发〔2024〕10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为推动提升宁夏大学“双一流”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宁夏大学金波校区建设,完善校区内生活基础设施,原则同意实施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项目代码:2405-*-05-01-*)。

二、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大学金波校区东南侧,用地范围和规模由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确定。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该项目主要建设学生宿舍1栋,占地26.05亩,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十二层,局部六层,建筑面积44400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设置学生宿舍1058间,同步配套室外铺装硬化、管网、绿化等工程。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76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183.02万元,其他费用2372.54万元,预备费2044.44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超长期特别国债22080万元,其余资金由宁夏大学多渠道自筹解决。

五、建设周期

项目2024年开工建设,2026年建成投入使用,工期控制在24个月内。

六、有关要求

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要求,对必须实行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设计、监理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实施进度,严禁建设“半拉子”工程,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大学:

你校《关于批准<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宁大校发〔2024〕10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为推动提升宁夏大学“双一流”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宁夏大学金波校区建设,完善校区内生活基础设施,原则同意实施宁夏大学金波校区1号学生宿舍项目(项目代码:2405-*-05-01-*)。

二、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大学金波校区东南侧,用地范围和规模由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确定。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该项目主要建设学生宿舍1栋,占地26.05亩,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十二层,局部六层,建筑面积44400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设置学生宿舍1058间,同步配套室外铺装硬化、管网、绿化等工程。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76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183.02万元,其他费用2372.54万元,预备费2044.44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超长期特别国债22080万元,其余资金由宁夏大学多渠道自筹解决。

五、建设周期

项目2024年开工建设,2026年建成投入使用,工期控制在24个月内。

六、有关要求

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要求,对必须实行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设计、监理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实施进度,严禁建设“半拉子”工程,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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