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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福建省闽泰钢业有限公司不锈钢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4年6月1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福建省闽泰钢业有限公司不锈钢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下载链接(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
1 | (略) (略) 不锈钢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 霞浦县福宁大沙工业集中区22号 | (略) (略) | 厦门华 (略) | 本次技改项目新增氨分解制氢炉1台,技改后总体工程维持不锈钢紧固件线材生产线6条、紧固件生产线330条不变,产品方案维持年产不锈钢紧固件线材6000吨、紧固件8000吨不变。项目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2万元。 | (一)应严格控制废气的生产和排放。氨分解过程产生少量残余氨,光亮退火过程氮气与氧气元素发生反应,新增少量的氮氧化物呈无组织排放方式;其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技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分子筛、废催化剂)必须分类收集、分区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氨分解制氢炉及其附属管道应配备报警装置和泄压安全阀;液氨钢瓶贮存区应配备洗眼器;氨分解制氢炉房屋顶应安装水喷淋装置;氨分解制氢炉房四周应建设围堰和事故废水导流管,确保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可以全部进入厂区事故应急池(不低于505.8m3)。 按规定对应急预案(原备案编号:*-2022-042-L)进行修编,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 根 /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下载链接: 链接: http://**-portalhttp://**_detail?id=28352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该链接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示维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一、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 |||||||||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三、联系方式: | |||||||||
电话:0593-* 传真:0593-* | |||||||||
电子邮箱:*@*63.com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 |||||||||
邮 编:*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下载链接(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
1 | (略) (略) 不锈钢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 霞浦县福宁大沙工业集中区22号 | (略) (略) | 厦门华 (略) | 本次技改项目新增氨分解制氢炉1台,技改后总体工程维持不锈钢紧固件线材生产线6条、紧固件生产线330条不变,产品方案维持年产不锈钢紧固件线材6000吨、紧固件8000吨不变。项目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2万元。 | (一)应严格控制废气的生产和排放。氨分解过程产生少量残余氨,光亮退火过程氮气与氧气元素发生反应,新增少量的氮氧化物呈无组织排放方式;其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技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分子筛、废催化剂)必须分类收集、分区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氨分解制氢炉及其附属管道应配备报警装置和泄压安全阀;液氨钢瓶贮存区应配备洗眼器;氨分解制氢炉房屋顶应安装水喷淋装置;氨分解制氢炉房四周应建设围堰和事故废水导流管,确保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可以全部进入厂区事故应急池(不低于505.8m3)。 按规定对应急预案(原备案编号:*-2022-042-L)进行修编,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 根 /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下载链接: 链接: http://**-portalhttp://**_detail?id=28352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该链接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示维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一、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 |||||||||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三、联系方式: | |||||||||
电话:0593-* 传真:0593-* | |||||||||
电子邮箱:*@*63.com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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