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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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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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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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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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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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2022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总规模为39.68亩,可新增耕地39.68亩,分为岐山-1 地块、岐山-2 地块、岐山-3 地块、岐山-4 地块、岐山-5 地块、岐山-6 地块、岐山-7地块、岐山-8 地块,共8个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措施和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永政地〔2023〕19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 (略) 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泉政函〔2018〕165号)、《永春县桂洋镇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及批复(永政地〔2021〕187号)的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排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工艺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执行,做好生态保护措施,尽量缩小临时用地范围,设置自然保护、环境保护警示牌,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对原有的和规划的绿化地段,应尽快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喷淋等抑尘工作。各地块施工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堆土场应加盖防尘布,运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路线,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场地清理过程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6、外运回填土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及拟种植作物相关农业标准。各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土地耕作责任人进行作物种植,作物种植应尽量使用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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