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委属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略) 场主体的服务和信用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略)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检查;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
二、查询渠道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升信用等级、优化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
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 (略) 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研究建立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认真梳理本部门、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明确事项清单、使用环节、查询结果应用及对应的奖惩措施等。(二)强化工作责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作为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指标之一。
委属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略) 场主体的服务和信用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略)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检查;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
二、查询渠道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升信用等级、优化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
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 (略) 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研究建立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认真梳理本部门、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明确事项清单、使用环节、查询结果应用及对应的奖惩措施等。(二)强化工作责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作为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指标之一。
委属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略) 场主体的服务和信用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略)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检查;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
二、查询渠道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升信用等级、优化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
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 (略) 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研究建立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认真梳理本部门、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明确事项清单、使用环节、查询结果应用及对应的奖惩措施等。(二)强化工作责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作为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指标之一。
委属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略) 场主体的服务和信用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略)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检查;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
二、查询渠道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升信用等级、优化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
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 (略) 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研究建立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认真梳理本部门、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明确事项清单、使用环节、查询结果应用及对应的奖惩措施等。(二)强化工作责任。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作为 (略) 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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