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4〕52号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4〕5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提出的《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已受理。根据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防洪综合评价及结论。
二、基本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及防洪标准: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 (略) 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涉河建设内容有:一是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包括建设一级保护区内 (略) 3.84km,宽0.3m,高3m,采用混凝土基础,铸铁栏栅焊嵌形式,设置取水出水口9处、界桩38处、标识牌9处、宣传牌9处、道路警示牌9处等;二是受损水体生态修复工程,主要针对修复3条水生态受损村屯支沟,底泥清理*m3,建设护岸7785.5m。本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4m2。本项目采用河道防洪标准20 年一遇,工程设计标准20年一遇,在各频率设计洪水情况下,最大阻水比为0.05%,最大壅水高度为0.02m, 壅水影响范围为防城河右岸整个工程河段。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四、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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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提出的《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已受理。根据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防洪综合评价及结论。
二、基本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及防洪标准:防城港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期) (略) 木头滩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涉河建设内容有:一是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包括建设一级保护区内 (略) 3.84km,宽0.3m,高3m,采用混凝土基础,铸铁栏栅焊嵌形式,设置取水出水口9处、界桩38处、标识牌9处、宣传牌9处、道路警示牌9处等;二是受损水体生态修复工程,主要针对修复3条水生态受损村屯支沟,底泥清理*m3,建设护岸7785.5m。本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4m2。本项目采用河道防洪标准20 年一遇,工程设计标准20年一遇,在各频率设计洪水情况下,最大阻水比为0.05%,最大壅水高度为0.02m, 壅水影响范围为防城河右岸整个工程河段。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四、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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