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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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2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BD6BR7C ????????????????????????

地 ???址:黑 (略) 龙凤区建工二村西侧6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兴龙

我局于 2024 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吨/年含油污泥处理项目,检查时未生产,其中南侧建设2座含油污泥储池及钢架结构储存棚,其中南侧储池内设有一套减量化设备,含油污泥储池南侧有8个储罐,储罐东侧有应急池和雨水收集池各一座;企业西侧建设渣土库、热解车间和冷却池各一座,生产车间内共计安装密闭旋转热解炉8台;企业东侧建设锅炉房、车库和废机油处理车间各一座,锅炉房内有蒸汽锅炉和导热油锅炉各一套,废机油处理车间有一套连续式蒸馏塔;企业北侧建设一座办公用房。该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兴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的身份;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现场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总经理杨兴龙就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于2024年4月8日, (略) (略) 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6.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4月8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7.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4月8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5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裁量投资总金额、项目建设进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2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BD6BR7C ????????????????????????

地 ???址:黑 (略) 龙凤区建工二村西侧6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兴龙

我局于 2024 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吨/年含油污泥处理项目,检查时未生产,其中南侧建设2座含油污泥储池及钢架结构储存棚,其中南侧储池内设有一套减量化设备,含油污泥储池南侧有8个储罐,储罐东侧有应急池和雨水收集池各一座;企业西侧建设渣土库、热解车间和冷却池各一座,生产车间内共计安装密闭旋转热解炉8台;企业东侧建设锅炉房、车库和废机油处理车间各一座,锅炉房内有蒸汽锅炉和导热油锅炉各一套,废机油处理车间有一套连续式蒸馏塔;企业北侧建设一座办公用房。该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兴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的身份;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现场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总经理杨兴龙就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兴龙于2024年4月8日, (略) (略) 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6.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4月8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7.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4月8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5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裁量投资总金额、项目建设进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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