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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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杨X, (略) (略) 埇桥区XXXXXXXXXX。我局于2024 (略) (略) 杜集区孵化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北门西侧、场地内部多处建筑土方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劳务分包证明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方身份;

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4. **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Y)为2/10×100%=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0%+0%+0%+0%+0%)×(1-20%)]×*元=200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强 毛仲飞

电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杨X, (略) (略) 埇桥区XXXXXXXXXX。我局于2024 (略) (略) 杜集区孵化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北门西侧、场地内部多处建筑土方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劳务分包证明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方身份;

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4. **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Y)为2/10×100%=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0%+0%+0%+0%+0%)×(1-20%)]×*元=200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强 毛仲飞

电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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