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2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2号
皖淮北环(杜)罚〔2024〕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杨X,地址 (略) 埇桥区XXXXXXXXXX。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略) 杜集区孵化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项目北门西侧、场地内部多处建筑土方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劳务分包证明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方身份;
3. 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4. 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5.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为2/10×100%=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0%+0%+0%+0%+0%)×(1-20%)]×*元=*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 (略) 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皖淮北环(杜)罚〔2024〕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杨X,地址 (略) 埇桥区XXXXXXXXXX。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略) 杜集区孵化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项目北门西侧、场地内部多处建筑土方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劳务分包证明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方身份;
3. 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4. 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5.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为2/10×100%=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0%+0%+0%+0%+0%)×(1-20%)]×*元=*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 (略) 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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