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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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略) 环氧氯*烷装置技改项目(一期、二期)

高青化工产业园 (略) 厂区内,项目中心坐标(E117°52′55″、N37°04′57″)

(略)

山东海 (略)

该公司现有10万吨/年环氧氯*烷装置,年产10万吨环氧氯*烷、二水氯化钙3万吨、40%液体氯化钙15.2万吨。企业利用现有环氧氯*烷装置北侧空地对该项目进行技改。项目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10-*-89-02-*。项目备案包含三期技改内容,企业根据发展规划、 (略) 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拟筹划3300万元,先对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开展建设。本次环评仅包括一期、二期技改内容。一期建设二水氯化钙车间及搬迁配套实验室(主要检测环氧氯*烷项目涉及的原料及产品的成分分析),将现有3万吨/年二水氯化钙生产线部分设备进行搬迁改造,安装蒸发器、流化床、包装机等设备,利用现有环氧氯*烷装置产生的液体氯化钙直接经蒸发、干燥得到二水氯化钙,将现有3万吨二水氯化钙产能增加至5万吨/年。二期建设余热回收装置一套,将环化塔汽提段的热量回收再利用;新建1台二氯*醇脱水塔、1台二氯*醇精馏塔、1台环化塔作为现有1条生产线的备用设备。不改变现有环氧氯*烷的产能。本项目建成后,环氧氯*烷产能仍为10万吨/年,二水氯化钙5万吨/年,40%液体氯化钙产能11.45万吨/年,折合固体氯化钙仍为11.1万吨/年。

(一)技改项目废水包含氯化钙回收工序污凝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喷淋塔废水、生活污水。

氯化钙回收工序部分污凝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排入240m3/d的环氧氯*烷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现有环氧氯*烷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石灰乳配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去厂区2400m3/d的循环排污水脱氟处理系统、中水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10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实验室喷淋塔废水进入飞源新材料配套的240m3/d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及 (略) 进水协议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二氯*醇脱水塔不凝气、二氯*醇精馏塔不凝气、环化塔不凝气、干燥废气、实验室样品处理废气、样品检测废气。

二氯*醇脱水塔不凝气经甘油吸收塔处理后与二氯*醇精馏塔不凝气一同去pH调节。环化塔不凝气排入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排放(DA017);干燥废气经旋风+一级钙液喷淋+一级水喷淋+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排放(DA053),实验室样品处理废气、样品检测废气一同排入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54)。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HCl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VOCs、环氧氯*烷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装置无组织挥发废气、氯化钙包装逸散废气、实验室未被收集废气。企业通过加强管理、采用密闭物料输送方式、定期进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厂界HCl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要求,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新增脱色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气废活性炭。脱色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气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关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装置区、氯化钙仓库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16万吨/年联合加氢装置和8万吨/年加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齐鲁化学工业区沥青北路山东 (略) 现有北一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美陵 (略)

项目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9-*-89-0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主要对现有10万吨/年加氢裂化宽馏分油生产白油料装置和3万吨/年溶剂油装置进行扩能技术改造,建成联合装置,两套装置同开同停。

改造后两套装置合计总产能由13万吨/年提高至16万吨/年。具体技改内容:10万吨/年加氢裂化宽馏分油生产白油料装置通过更换塔内构件、更换部分物料泵及换热设备、增加两个中段回流采出和塔-201采出,减小回流比、降低塔内负荷,改造后装置规模扩大至16万吨/年。以胜利炼油厂加氢裂化宽馏分油为原料,采用减压蒸馏工艺生产精制调和剂产品、专用型烷烃清洗剂产品和轻质白油产品共计8万吨/年,并采出8万吨/年加氢原料油管道输送至8万吨/年加氢装置进一步加工。3万吨/年溶剂油装置通过更换加氢精制反应器催化剂种类及装填方式、增加保护剂,改造T-101塔,由常压塔改为负压操作,更换分离塔内件,优化换热系统,更换、增加部分出料管线,改造为8万吨/年加氢装置,采用加氢-减压蒸馏工艺生产脱芳调和剂系列产品和轻质白油系列产品共计8万吨/年。同时升级导热油炉为超低氮燃烧器。公用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及操作室依托现有。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污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

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收集池收集后由污水提升泵送至齐鲁石化供排水厂处理。项目废水水质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齐鲁石化供排水厂协议要求。

(二)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加热炉燃烧废气、罐区呼吸废气、装车废气等。

燃气导热油炉采用超低氮燃烧器,F301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4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F102导热油炉及F101加热炉燃烧废气通过40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罐区及装车废气引入F102导热油燃烧处理;8万吨/年加氢装置真空系统不凝气引入F101加热炉燃烧处理。DA002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DA003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泄漏挥发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包括VOCs等。无组织废气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加氢废催化剂及废保护剂(含废瓷球)、脱硫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废机油、废试剂等,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装置区、氯化钙仓库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略) 环氧氯*烷装置技改项目(一期、二期)

高青化工产业园 (略) 厂区内,项目中心坐标(E117°52′55″、N37°04′57″)

(略)

山东海 (略)

该公司现有10万吨/年环氧氯*烷装置,年产10万吨环氧氯*烷、二水氯化钙3万吨、40%液体氯化钙15.2万吨。企业利用现有环氧氯*烷装置北侧空地对该项目进行技改。项目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10-*-89-02-*。项目备案包含三期技改内容,企业根据发展规划、 (略) 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拟筹划3300万元,先对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开展建设。本次环评仅包括一期、二期技改内容。一期建设二水氯化钙车间及搬迁配套实验室(主要检测环氧氯*烷项目涉及的原料及产品的成分分析),将现有3万吨/年二水氯化钙生产线部分设备进行搬迁改造,安装蒸发器、流化床、包装机等设备,利用现有环氧氯*烷装置产生的液体氯化钙直接经蒸发、干燥得到二水氯化钙,将现有3万吨二水氯化钙产能增加至5万吨/年。二期建设余热回收装置一套,将环化塔汽提段的热量回收再利用;新建1台二氯*醇脱水塔、1台二氯*醇精馏塔、1台环化塔作为现有1条生产线的备用设备。不改变现有环氧氯*烷的产能。本项目建成后,环氧氯*烷产能仍为10万吨/年,二水氯化钙5万吨/年,40%液体氯化钙产能11.45万吨/年,折合固体氯化钙仍为11.1万吨/年。

(一)技改项目废水包含氯化钙回收工序污凝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喷淋塔废水、生活污水。

氯化钙回收工序部分污凝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排入240m3/d的环氧氯*烷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现有环氧氯*烷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石灰乳配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去厂区2400m3/d的循环排污水脱氟处理系统、中水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10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实验室喷淋塔废水进入飞源新材料配套的240m3/d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及 (略) 进水协议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二氯*醇脱水塔不凝气、二氯*醇精馏塔不凝气、环化塔不凝气、干燥废气、实验室样品处理废气、样品检测废气。

二氯*醇脱水塔不凝气经甘油吸收塔处理后与二氯*醇精馏塔不凝气一同去pH调节。环化塔不凝气排入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排放(DA017);干燥废气经旋风+一级钙液喷淋+一级水喷淋+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排放(DA053),实验室样品处理废气、样品检测废气一同排入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54)。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HCl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VOCs、环氧氯*烷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装置无组织挥发废气、氯化钙包装逸散废气、实验室未被收集废气。企业通过加强管理、采用密闭物料输送方式、定期进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厂界HCl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要求,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新增脱色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气废活性炭。脱色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气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关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装置区、氯化钙仓库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16万吨/年联合加氢装置和8万吨/年加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齐鲁化学工业区沥青北路山东 (略) 现有北一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美陵 (略)

项目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9-*-89-0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主要对现有10万吨/年加氢裂化宽馏分油生产白油料装置和3万吨/年溶剂油装置进行扩能技术改造,建成联合装置,两套装置同开同停。

改造后两套装置合计总产能由13万吨/年提高至16万吨/年。具体技改内容:10万吨/年加氢裂化宽馏分油生产白油料装置通过更换塔内构件、更换部分物料泵及换热设备、增加两个中段回流采出和塔-201采出,减小回流比、降低塔内负荷,改造后装置规模扩大至16万吨/年。以胜利炼油厂加氢裂化宽馏分油为原料,采用减压蒸馏工艺生产精制调和剂产品、专用型烷烃清洗剂产品和轻质白油产品共计8万吨/年,并采出8万吨/年加氢原料油管道输送至8万吨/年加氢装置进一步加工。3万吨/年溶剂油装置通过更换加氢精制反应器催化剂种类及装填方式、增加保护剂,改造T-101塔,由常压塔改为负压操作,更换分离塔内件,优化换热系统,更换、增加部分出料管线,改造为8万吨/年加氢装置,采用加氢-减压蒸馏工艺生产脱芳调和剂系列产品和轻质白油系列产品共计8万吨/年。同时升级导热油炉为超低氮燃烧器。公用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及操作室依托现有。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污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

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收集池收集后由污水提升泵送至齐鲁石化供排水厂处理。项目废水水质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齐鲁石化供排水厂协议要求。

(二)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加热炉燃烧废气、罐区呼吸废气、装车废气等。

燃气导热油炉采用超低氮燃烧器,F301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4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F102导热油炉及F101加热炉燃烧废气通过40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罐区及装车废气引入F102导热油燃烧处理;8万吨/年加氢装置真空系统不凝气引入F101加热炉燃烧处理。DA002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DA003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泄漏挥发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包括VOCs等。无组织废气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加氢废催化剂及废保护剂(含废瓷球)、脱硫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废机油、废试剂等,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装置区、氯化钙仓库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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