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批准件的公告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批准件的公告
(略) 规划区住宅用地管理和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200 (略) 规划区范围内青山街道办、新发镇核心村、新发镇青山村、建设乡五三村等个人申请的住宅用地,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空闲的宅基地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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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规划区住宅用地管理和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200 (略) 规划区范围内青山街道办、新发镇核心村、新发镇青山村、建设乡五三村等个人申请的住宅用地,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空闲的宅基地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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