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双府征预告〔2024〕5号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双府征预告〔2024〕5号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 (略) 发展总体规划,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双府征预告〔2024〕5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双府发〔2019〕2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工矿仓储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位置及范围
(略) 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公告,以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略)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资金
估算金额为*元(大写:*佰**万元)。
七、征收实施时间
2024年6月17日起实施。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本次征地为2类区,补偿标准每平方米85元。
九、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原则
按照双阳区政府《 (略) 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双府规〔2021〕1号执行。
十、被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本次征收涉及土 (略) 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占地总面积1.352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180公顷,建设用地0.934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被征收农户0户,具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公布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原则
(一)温室和大棚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 (略) 出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2)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在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的,只对温室大棚或者温室大棚内的地上物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更改。
(二)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青苗补偿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树木、苗木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部门关于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花卉、观赏花木等,凡有移栽价值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付移栽人工费和树苗、花卉损失费;没有移栽价值的,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判断是否有移栽价值的标准:但凡移栽补偿方式的人工费和损失费之和大于非移栽补偿方式的评估结果,或被征收人没有场地可供移栽的为没有移栽价值。
(3)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二、签约期限及补偿登记期限
1、签约期限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
2、补偿登记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内,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十四、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根 (略) 发展总体规划,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双府征预告〔2024〕5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双府发〔2019〕2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工矿仓储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位置及范围
(略) 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公告,以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略)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资金
估算金额为*元(大写:*佰**万元)。
七、征收实施时间
2024年6月17日起实施。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本次征地为2类区,补偿标准每平方米85元。
九、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原则
按照双阳区政府《 (略) 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双府规〔2021〕1号执行。
十、被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本次征收涉及土 (略) 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占地总面积1.352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180公顷,建设用地0.934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被征收农户0户,具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公布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原则
(一)温室和大棚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 (略) 出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2)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在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的,只对温室大棚或者温室大棚内的地上物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更改。
(二)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青苗补偿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树木、苗木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部门关于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花卉、观赏花木等,凡有移栽价值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付移栽人工费和树苗、花卉损失费;没有移栽价值的,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判断是否有移栽价值的标准:但凡移栽补偿方式的人工费和损失费之和大于非移栽补偿方式的评估结果,或被征收人没有场地可供移栽的为没有移栽价值。
(3)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二、签约期限及补偿登记期限
1、签约期限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
2、补偿登记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内,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十四、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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