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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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部拟对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

渤海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中 (略) (略)

该项目拟在垦利10-2油田新建1座中心处理兼热采注热平台(KL10-2 CEPC平台)、2座无人井口平台(KL10-2 WHPA平台、KL10-2 WHPB平台)。其中在KL10-2 CEPC平台布置52口井(先期开发34口、预留18口),在KL10-2WHPA平台布置32口井(先期开发20口井,预留12口井)、KL10-2WHPB平台布置32口井(先期开发25口井,预留7口井)。新铺设7条海底管道(包括2条海底混输管道、2条海底输油管道、1条海底注气管道和2条海底注水管道)和4条海底电缆。同时对依托的KL6-1 PAP平台、KL10-1 CEP平台和KL3-2 CEPA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包括外扩*板,新增清管球发射器、接收器等。

(1)海水水质:项目对海水水质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期钻井液、钻屑的排放以及海底管缆挖沟铺设产生的悬浮泥沙。含油的钻井液及钻屑均运回*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排海。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现有平台处理合格后全部回注地层;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排海部分进入生产流程用于注水开发;除符合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废水、垃圾均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2)海洋生态:施工期钻井液和钻屑排放、海底管缆挖沟掀起的悬浮泥沙,会对鱼卵、仔稚鱼和游泳动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造成底栖生物的掩埋、覆盖等。采取海底管缆埋设施工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盛期(5月至6月,10月),并在此期间严格控制钻井液、钻屑排放速率,对主流向500米处悬浮物进行实时监测,超过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立即停止排放等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海洋生物的损害。同时,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对渔业生物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

(3)环境风险:针对井喷、海底管道/立管泄漏、平台火灾爆炸等潜在的环境风险事故,采取严格钻井作业规程,加强钻时观测、及时组织压井作业、海底管道定期检查巡护、设置压力安全阀及紧急关断装置、增加巡线船的巡视频次等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清理溢油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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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部拟对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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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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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10-2油田I期/垦利10-1油田A54井块开发项目

渤海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中 (略) (略)

该项目拟在垦利10-2油田新建1座中心处理兼热采注热平台(KL10-2 CEPC平台)、2座无人井口平台(KL10-2 WHPA平台、KL10-2 WHPB平台)。其中在KL10-2 CEPC平台布置52口井(先期开发34口、预留18口),在KL10-2WHPA平台布置32口井(先期开发20口井,预留12口井)、KL10-2WHPB平台布置32口井(先期开发25口井,预留7口井)。新铺设7条海底管道(包括2条海底混输管道、2条海底输油管道、1条海底注气管道和2条海底注水管道)和4条海底电缆。同时对依托的KL6-1 PAP平台、KL10-1 CEP平台和KL3-2 CEPA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包括外扩*板,新增清管球发射器、接收器等。

(1)海水水质:项目对海水水质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期钻井液、钻屑的排放以及海底管缆挖沟铺设产生的悬浮泥沙。含油的钻井液及钻屑均运回*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排海。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现有平台处理合格后全部回注地层;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排海部分进入生产流程用于注水开发;除符合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废水、垃圾均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2)海洋生态:施工期钻井液和钻屑排放、海底管缆挖沟掀起的悬浮泥沙,会对鱼卵、仔稚鱼和游泳动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造成底栖生物的掩埋、覆盖等。采取海底管缆埋设施工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盛期(5月至6月,10月),并在此期间严格控制钻井液、钻屑排放速率,对主流向500米处悬浮物进行实时监测,超过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立即停止排放等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海洋生物的损害。同时,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对渔业生物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

(3)环境风险:针对井喷、海底管道/立管泄漏、平台火灾爆炸等潜在的环境风险事故,采取严格钻井作业规程,加强钻时观测、及时组织压井作业、海底管道定期检查巡护、设置压力安全阀及紧急关断装置、增加巡线船的巡视频次等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清理溢油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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