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人民政府:
报来的《关于给予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 (略) 编制完成,并由时代 (略) 组织了专家审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同意建设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5-*-04-01-*。
三、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人民政府。
四、建设地点: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村屯排水沟修缮改造约319.3m,含排水沟134.4m、排水冲边坡处理(挡墙)长度约为184.9m; (略) 灯约20盏;新建垃圾回收点2处;新 (略) 宽1.2米,长约161.1m。(2)新建一处占地面积约242.06㎡的乡村旅游服务站,建筑面积约478.00㎡;村屯晾晒坪地面平整及硬化、停车约2400㎡。(3)“三微园”建设。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10.*元,其中工程费用为*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45.*元,基本预备费为30.*元。资金来源为拟申请金秀瑶族自治县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七、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附件: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
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投资估算金额(万元)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1.26 | ||||||
设计 | 核准 | 14.00 | ||||||
建安工程 | 核准 | 335.00 | ||||||
监理 | 核准 | 5.75 | ||||||
设备 | 核准 | 0.00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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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关于给予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 (略) 编制完成,并由时代 (略) 组织了专家审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同意建设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5-*-04-01-*。
三、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人民政府。
四、建设地点: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村屯排水沟修缮改造约319.3m,含排水沟134.4m、排水冲边坡处理(挡墙)长度约为184.9m; (略) 灯约20盏;新建垃圾回收点2处;新 (略) 宽1.2米,长约161.1m。(2)新建一处占地面积约242.06㎡的乡村旅游服务站,建筑面积约478.00㎡;村屯晾晒坪地面平整及硬化、停车约2400㎡。(3)“三微园”建设。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10.*元,其中工程费用为*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45.*元,基本预备费为30.*元。资金来源为拟申请金秀瑶族自治县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七、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附件: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
忠良乡永和村板显屯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投资估算金额(万元)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1.26 | ||||||
设计 | 核准 | 14.00 | ||||||
建安工程 | 核准 | 335.00 | ||||||
监理 | 核准 | 5.75 | ||||||
设备 | 核准 | 0.00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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