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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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1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

昌黎县朱各庄镇大樊各庄村( (略) 厂区内)

(略)

石家庄森宇 (略)

项目占地1405.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3.85平方米,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及热值污泥,建设块状、粉状燃料添加系统各一套,新建彩钢棚3座,物料储存仓2座(1#、2#),物料输送廊道2条。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新建1个炭黑粉仓和1个砂光粉仓,物料仓均密闭,仓顶分别设置1台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对应的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一根 24米高排气筒(DA087)和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88)排放,外排颗粒物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物料进料口三面围挡,上方设集气罩,物料转运物料落料处上方设集气罩,输送过程密闭,收集的废气均引至1台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外排颗粒物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89)排放。 窑尾烟气经“SNCR 脱硝+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一根90米高排气筒(DA030)排放,颗粒物、SO2、NOx、氨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 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窑尾烟气中二噁英类,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等其它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 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处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职工由厂内调配,不新增生活用水。生产废水主要为物料抑尘用水,随物料运输过程蒸发或进入窑内,不新增外排废水。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砂光粉拆包废包装重复利用,炭黑粉除尘灰和砂光粉除尘灰分别经管道直接进入炭黑粉仓和砂光粉仓回用,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布袋回收单位。

2024年6月1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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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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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原、燃料添加建设项目

昌黎县朱各庄镇大樊各庄村( (略) 厂区内)

(略)

石家庄森宇 (略)

项目占地1405.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3.85平方米,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及热值污泥,建设块状、粉状燃料添加系统各一套,新建彩钢棚3座,物料储存仓2座(1#、2#),物料输送廊道2条。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新建1个炭黑粉仓和1个砂光粉仓,物料仓均密闭,仓顶分别设置1台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对应的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一根 24米高排气筒(DA087)和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88)排放,外排颗粒物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物料进料口三面围挡,上方设集气罩,物料转运物料落料处上方设集气罩,输送过程密闭,收集的废气均引至1台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外排颗粒物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89)排放。 窑尾烟气经“SNCR 脱硝+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一根90米高排气筒(DA030)排放,颗粒物、SO2、NOx、氨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 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窑尾烟气中二噁英类,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等其它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 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处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 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 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职工由厂内调配,不新增生活用水。生产废水主要为物料抑尘用水,随物料运输过程蒸发或进入窑内,不新增外排废水。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砂光粉拆包废包装重复利用,炭黑粉除尘灰和砂光粉除尘灰分别经管道直接进入炭黑粉仓和砂光粉仓回用,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布袋回收单位。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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