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马 (略) (略) 搬迁项目 | 天津马 (略) (略)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略) 230号 | 天津海润 (略) | 将现 (略) 80号(厂区一)的压差管生产线、汽车悬挂减震支架生产线、逆变器支架生产线及焊接生产线(包含手工焊接等机械加工设备)搬 (略) 230号(厂区二)进行生产;厂区一造管工序生产的制动管、燃油管中间产品不再生产,改为直接外购;新增相应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气筒。搬迁后,天津马 (略) (略) 全部生产活动在厂区二进行,厂区一不再生产。本项目预计全厂年产压差管*件、逆变器支架*件、汽车悬挂减震支架*件、EGR-C冷却器*件、燃油管*件、制动管*件。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00%,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润滑喷剂喷涂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吸风操作台集气系统收集、真空炉焊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两股废气一并通过新增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手工焊接及激光焊接过程废气经新建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新增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参照染料尘)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二污水 (略) (略) ,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喷剂瓶、废铜焊膏罐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焊渣、收集尘、废滤筒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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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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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马 (略) (略) 搬迁项目 | 天津马 (略) (略)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略) 230号 | 天津海润 (略) | 将现 (略) 80号(厂区一)的压差管生产线、汽车悬挂减震支架生产线、逆变器支架生产线及焊接生产线(包含手工焊接等机械加工设备)搬 (略) 230号(厂区二)进行生产;厂区一造管工序生产的制动管、燃油管中间产品不再生产,改为直接外购;新增相应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气筒。搬迁后,天津马 (略) (略) 全部生产活动在厂区二进行,厂区一不再生产。本项目预计全厂年产压差管*件、逆变器支架*件、汽车悬挂减震支架*件、EGR-C冷却器*件、燃油管*件、制动管*件。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00%,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润滑喷剂喷涂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吸风操作台集气系统收集、真空炉焊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两股废气一并通过新增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手工焊接及激光焊接过程废气经新建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新增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参照染料尘)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二污水 (略) (略) ,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喷剂瓶、废铜焊膏罐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焊渣、收集尘、废滤筒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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