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淄博亿兴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聚丙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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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淄博亿兴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聚丙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标题: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33Q/2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8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

(略)

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57号

山东 (略)

该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3100m2。利用现有项目厂房进行建设,淘汰两条聚*烯管道生产线,新增实壁管生产线(节能高速高效管材生产线)32条、焊丝生产线5条、数控车床20台、雕刻机2台、撕碎机粉碎机1台、循环冷却水塔1台等设备,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可实现年产聚*烯管道2000吨、聚*烯管道配件2000吨的生产能力。

1.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7.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若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0.你公司应当对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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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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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

(略)

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57号

山东 (略)

该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3100m2。利用现有项目厂房进行建设,淘汰两条聚*烯管道生产线,新增实壁管生产线(节能高速高效管材生产线)32条、焊丝生产线5条、数控车床20台、雕刻机2台、撕碎机粉碎机1台、循环冷却水塔1台等设备,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可实现年产聚*烯管道2000吨、聚*烯管道配件2000吨的生产能力。

1.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7.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若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0.你公司应当对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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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33Q/2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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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

(略)

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57号

山东 (略)

该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3100m2。利用现有项目厂房进行建设,淘汰两条聚*烯管道生产线,新增实壁管生产线(节能高速高效管材生产线)32条、焊丝生产线5条、数控车床20台、雕刻机2台、撕碎机粉碎机1台、循环冷却水塔1台等设备,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可实现年产聚*烯管道2000吨、聚*烯管道配件2000吨的生产能力。

1.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7.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若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0.你公司应当对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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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4000吨聚*烯管道及配件扩建项目

(略)

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57号

山东 (略)

该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3100m2。利用现有项目厂房进行建设,淘汰两条聚*烯管道生产线,新增实壁管生产线(节能高速高效管材生产线)32条、焊丝生产线5条、数控车床20台、雕刻机2台、撕碎机粉碎机1台、循环冷却水塔1台等设备,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可实现年产聚*烯管道2000吨、聚*烯管道配件2000吨的生产能力。

1.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7.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若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0.你公司应当对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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