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滑县景观河、城关河、幸福湾河道水域调蓄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滑县景观河、城关河、幸福湾河道水域调蓄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锦和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G)上报的由河南 (略) 王永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景观河、城关河、幸福湾河道水域调蓄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锦和街道城关河河道( (略) -未来大道段)、景观河河道提升改造(政通大道-未来大道)以及幸福湾公园;合计整治城关河河道2265.74米,景观河河道5938.55米,幸福湾公园水域面积约*平方米,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要求。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密闭运输、清洁运输;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等措施;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选用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证施工车辆尾气完全达标,减少施工车辆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2.废水:施工期机械车辆车轮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于车辆冲洗使用和弃土降尘,不外排;场地生活废水排依托城区公共卫生间收集排放;底泥干化尾水就近用于农田灌溉。
3.噪声:
(1)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中午(12:00-14:00)避免多台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若临近敏感目标,禁止施工,并加强管理;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高噪声施工不得同时作业;
(2)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在同一地点附近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并尽可能选择在远离噪声敏感点。
(3)采取降噪措施。在施工设备的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固定机械设备与挖土、运土机构,应通过消音器和隔离发动机振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对于个别高噪音设备在使用时,应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隔声罩或隔声屏障进行局部遮挡。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养护,闲置设备应立即关闭,尽可能采用外加工材料,减少现场加工的工作量。
(4)降低人为噪声影响。按操作规范操作机械设备等过程中减少碰撞噪声,并对工人进行噪声方面的培训,在装卸进程中,禁止野蛮作业,减少作业噪声。
(5)施工场界建立施工围挡,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高硬质围挡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废:清淤淤泥采用淤泥运输车运至底泥干化场,经自然干化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复耕条件压实后复耕;在施工营地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置;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建筑耗材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样式要求开挖;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在暴雨季节进行开挖、填筑等扰动较大的施工活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施工车辆要按照规划 (略) 行驶;对堆土区 (略) 苫盖;表土单独堆放,采取挡坎等临时防护措施,避免雨水冲刷流失和盗用;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进行覆土回填,对临时占地进行绿化或复耕。
(五)本项目为防洪防涝工程,运营期无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因此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区重新审核。
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滑县锦和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G)上报的由河南 (略) 王永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景观河、城关河、幸福湾河道水域调蓄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锦和街道城关河河道( (略) -未来大道段)、景观河河道提升改造(政通大道-未来大道)以及幸福湾公园;合计整治城关河河道2265.74米,景观河河道5938.55米,幸福湾公园水域面积约*平方米,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要求。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密闭运输、清洁运输;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等措施;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选用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证施工车辆尾气完全达标,减少施工车辆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2.废水:施工期机械车辆车轮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于车辆冲洗使用和弃土降尘,不外排;场地生活废水排依托城区公共卫生间收集排放;底泥干化尾水就近用于农田灌溉。
3.噪声:
(1)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中午(12:00-14:00)避免多台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若临近敏感目标,禁止施工,并加强管理;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高噪声施工不得同时作业;
(2)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在同一地点附近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并尽可能选择在远离噪声敏感点。
(3)采取降噪措施。在施工设备的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固定机械设备与挖土、运土机构,应通过消音器和隔离发动机振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对于个别高噪音设备在使用时,应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隔声罩或隔声屏障进行局部遮挡。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养护,闲置设备应立即关闭,尽可能采用外加工材料,减少现场加工的工作量。
(4)降低人为噪声影响。按操作规范操作机械设备等过程中减少碰撞噪声,并对工人进行噪声方面的培训,在装卸进程中,禁止野蛮作业,减少作业噪声。
(5)施工场界建立施工围挡,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高硬质围挡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废:清淤淤泥采用淤泥运输车运至底泥干化场,经自然干化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复耕条件压实后复耕;在施工营地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置;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建筑耗材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样式要求开挖;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在暴雨季节进行开挖、填筑等扰动较大的施工活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施工车辆要按照规划 (略) 行驶;对堆土区 (略) 苫盖;表土单独堆放,采取挡坎等临时防护措施,避免雨水冲刷流失和盗用;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进行覆土回填,对临时占地进行绿化或复耕。
(五)本项目为防洪防涝工程,运营期无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因此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区重新审核。
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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