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生产辅助工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生产辅助工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改性塑料生产辅助工序升级改造项目 | 天 (略) |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号 | 联合泰泽 (略) | 利用现有厂房T11辅助车间一层区域,采用ABS、聚*烯树脂PP、聚苯*烯树脂 PS、聚己二酰己二胺树脂PA66等现有厂区成品改性树脂颗粒为原料,年注塑加工制作样条、样板140吨,用于物理性测试分析及评价,成品不外售,经测试后回用于生产。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23.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16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氨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苯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氨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注塑机、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 (略) 站(http://**.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 (略)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略) 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 (略) 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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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塑料生产辅助工序升级改造项目 | 天 (略) |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号 | 联合泰泽 (略) | 利用现有厂房T11辅助车间一层区域,采用ABS、聚*烯树脂PP、聚苯*烯树脂 PS、聚己二酰己二胺树脂PA66等现有厂区成品改性树脂颗粒为原料,年注塑加工制作样条、样板140吨,用于物理性测试分析及评价,成品不外售,经测试后回用于生产。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23.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16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氨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苯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氨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注塑机、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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