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68-7整改情况公示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68-7整改情况公示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68-7整改情况公示
2023年6月12日至7月1日,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 (略) 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编号为68-7的问题指出: (略)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多发频发,绥 (略) 、绥江县 (略) 等4家企业先后7次违法使用林地开山采石,绥江县林草部门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被 (略) 7次发出检察建议,截至督察进驻,问题未有效解决。该问题已按整改方案要求整改完毕,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描述
具体问题: (略)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多发频发,绥 (略) 、绥江县 (略) 等4家企业先后7次违法使用林地开山采石,绥江县林草部门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被 (略) 7次发出检察建议,截至督察进驻,问题未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 (略) 、县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全县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林地保护进一步加强。
整改时限:2024年5月底前。
二、整改工作情况
(一)督促4家企业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要求,限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4家企业所涉矿山违法占用林地, 累计应恢复林地面积51.8亩,其中:中心石料场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18.4亩、和众青石厂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8.7亩、 (略) 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18.2亩、 (略) 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6.5亩。除对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外,林草部门还对4家企业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面积进行了清理,其中:中心石料场不涉及临时使用林地、和众青石厂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17.07亩、 (略)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6.7亩、 (略)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5.14亩。通过全面清理,中心石料场累计应恢复林地18.4亩、和众青石厂累计应恢复林地25.77亩、 (略) 累计应恢复林地24.9亩、 (略) 累计应恢复林地11.64亩。要求4家企业在2024年5月底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在督促企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过程中,因鑫业矿业正在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不能按时、就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略) 在指定地块异地造林,造林面积为矿权范围内涉及的全部林地面积,计68.48亩; (略) 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改变,已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在指定地块异地造林,造林面积为24.9亩。经林草部门验收,中心石料场就地恢复林地18.5亩、和众青石厂就地恢复林地33.72亩、 (略) 异地(中城镇中村村23组,小地名:水竹林)恢复林地25亩、 (略) 异地(中城镇中村村23组,小地名:水竹林)恢复林地70亩,4家企业均按时恢复了应当恢复的林地面积,验收合格。
(二)严肃追责问责。绥江县纪委监委全面核查了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义务的相关情况,对林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林政股长分别作出了谈话提醒、诫勉问责、诫勉谈话的处理。
(三)加强法规学,建设一支能够胜任工作的林政执法队*。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增强业主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从源头上努力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认真吸取教训,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吴凯,联系电话:*)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68-7整改情况公示
2023年6月12日至7月1日,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 (略) 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编号为68-7的问题指出: (略)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多发频发,绥 (略) 、绥江县 (略) 等4家企业先后7次违法使用林地开山采石,绥江县林草部门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被 (略) 7次发出检察建议,截至督察进驻,问题未有效解决。该问题已按整改方案要求整改完毕,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描述
具体问题: (略)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多发频发,绥 (略) 、绥江县 (略) 等4家企业先后7次违法使用林地开山采石,绥江县林草部门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被 (略) 7次发出检察建议,截至督察进驻,问题未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 (略) 、县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全县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林地保护进一步加强。
整改时限:2024年5月底前。
二、整改工作情况
(一)督促4家企业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要求,限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4家企业所涉矿山违法占用林地, 累计应恢复林地面积51.8亩,其中:中心石料场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18.4亩、和众青石厂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8.7亩、 (略) 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18.2亩、 (略) 违法占用林地应恢复6.5亩。除对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外,林草部门还对4家企业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面积进行了清理,其中:中心石料场不涉及临时使用林地、和众青石厂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17.07亩、 (略)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6.7亩、 (略)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应恢复5.14亩。通过全面清理,中心石料场累计应恢复林地18.4亩、和众青石厂累计应恢复林地25.77亩、 (略) 累计应恢复林地24.9亩、 (略) 累计应恢复林地11.64亩。要求4家企业在2024年5月底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在督促企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过程中,因鑫业矿业正在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不能按时、就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略) 在指定地块异地造林,造林面积为矿权范围内涉及的全部林地面积,计68.48亩; (略) 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改变,已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在指定地块异地造林,造林面积为24.9亩。经林草部门验收,中心石料场就地恢复林地18.5亩、和众青石厂就地恢复林地33.72亩、 (略) 异地(中城镇中村村23组,小地名:水竹林)恢复林地25亩、 (略) 异地(中城镇中村村23组,小地名:水竹林)恢复林地70亩,4家企业均按时恢复了应当恢复的林地面积,验收合格。
(二)严肃追责问责。绥江县纪委监委全面核查了未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义务的相关情况,对林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林政股长分别作出了谈话提醒、诫勉问责、诫勉谈话的处理。
(三)加强法规学,建设一支能够胜任工作的林政执法队*。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增强业主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从源头上努力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认真吸取教训,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吴凯,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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