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洛江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洛江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8日—6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洛江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洛 (略) (略) 交汇处北
(略) 洛江区万安 (略) 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高科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位于洛 (略) (略) 交汇处北,现有编制病床数35床,拟在现有用地范围内 (略) 综合楼及附属配套设施,新增病床数55床,扩建后总病床数90床。洛江区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洛江区万安 (略) 2号,拟对洛江防疫妇幼保健大楼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新增病床数20床。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经营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合理安排施工期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振动及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建筑废弃物应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2、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应加强除臭除味处理措施,有组织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周边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4、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略) (略) (略)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洛江区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其中厂界临万兴街一侧执行4类标准。
5、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有关要求;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并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控制标准。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8日—6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洛江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洛 (略) (略) 交汇处北
(略) 洛江区万安 (略) 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高科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位于洛 (略) (略) 交汇处北,现有编制病床数35床,拟在现有用地范围内 (略) 综合楼及附属配套设施,新增病床数55床,扩建后总病床数90床。洛江区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洛江区万安 (略) 2号,拟对洛江防疫妇幼保健大楼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新增病床数20床。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经营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合理安排施工期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振动及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建筑废弃物应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2、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应加强除臭除味处理措施,有组织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周边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4、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略) (略) (略)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洛江区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其中厂界临万兴街一侧执行4类标准。
5、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有关要求;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并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控制标准。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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