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西部城区B1-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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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西部城区B1-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地块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人体健康安全,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四川省第八地质大队西昌地矿检测 (略) 西部城区B1-35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人员访谈、快速检测等方式,对该地块进行环境调查,确定本地块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且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情形,且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地块可能存在污染,地块周边亦不存在其他污染源,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等文件规定必须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基于此,我中心对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对第一阶段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最终编制完成了《西昌市西部城区B1-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概述、地块的描述、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结论与建议、附件等。

经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现场核实等工作综合得出以下结论:

1、调查地 (略) 西部城区京昆高速东侧,用地面积*.78m2,地块中心经纬度:102°19′64.067″E,27°89′24.943″N,B1-35地块自2018年被征用前一直作为一般农田使用,征用后截止2024年3月,使用权 (略) 自然资源局,尚未进行开发建设。

2、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确定调查地块内部与周边区域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重金属快速测定仪检测结果,地块内土壤质量良好,地块内耕作活动未造成土壤污染。因此,本次土壤污染调查活动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环节。

3、综合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从环境角度考虑,可以作为住商混合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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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地块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人体健康安全,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四川省第八地质大队西昌地矿检测 (略) 西部城区B1-35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人员访谈、快速检测等方式,对该地块进行环境调查,确定本地块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且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情形,且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地块可能存在污染,地块周边亦不存在其他污染源,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等文件规定必须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基于此,我中心对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对第一阶段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最终编制完成了《西昌市西部城区B1-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概述、地块的描述、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结论与建议、附件等。

经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现场核实等工作综合得出以下结论:

1、调查地 (略) 西部城区京昆高速东侧,用地面积*.78m2,地块中心经纬度:102°19′64.067″E,27°89′24.943″N,B1-35地块自2018年被征用前一直作为一般农田使用,征用后截止2024年3月,使用权 (略) 自然资源局,尚未进行开发建设。

2、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确定调查地块内部与周边区域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重金属快速测定仪检测结果,地块内土壤质量良好,地块内耕作活动未造成土壤污染。因此,本次土壤污染调查活动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环节。

3、综合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从环境角度考虑,可以作为住商混合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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