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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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

吉水环评字〔2024〕33号

关于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水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关于要求批复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吉水县金滩镇与文峰镇交界处, (略) 政路金滩大道平交,起点对应S211桩号K344+902,接线高程为57.664m;线路终点与龙华大道(G105)平交,终点对应S221桩号K347+042;线路全长2140m,其中桥梁长1065m,总用地面积约156.5亩。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表土在临时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防止雨淋造成养分流失,以便用于后期的土地复垦。凡因工程施工破坏植被而裸露的土地( (略) 界内外)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利用,恢复植被和原来土地利用类型。施工过程加强人员教育,禁止随意破坏植被,禁止捕杀动物。施工过程发现野生保护动植物,应立即通知林业部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禁止排入水体。

(二)严格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与施工场所,高噪声作业区应远离声敏感点,靠 (略) 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如必须夜间施工,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联系,按规定申领夜间施工证,同时发布公告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 (略) 段施工时,采用移动围挡、隔声屏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严禁将桩基钻孔出渣、废弃泥浆及施工废弃物排入地表水体,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设置必要的排水沟、沉淀池、排水口,排水沟土质边坡及时夯实。材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挡措施,并加篷布覆盖以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施工生产废水由沉淀池收集,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渣等简单处理后回用。含油污水由沉淀池收集,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渣等简单处理后回用。施工营地充分利用化粪池收集生活 (略) 污水处理厂。运营期,桥梁两端各设置一处事故沉淀池,用以桥面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桥面初期雨水经沉淀后排放,事故废水截流至沉淀内,交专业机构处置,不得排入赣江。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期间,梁场、搅拌站等临时工程应合理选址,搅拌设备应进行优良的密封性能,并加装二级除尘装置。材料运输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降尘措施,作业场地,未铺装的施工便道应定时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应全面配置围挡,另外车辆每次应冲洗干净。运营期,严 (略) 绿化,使之能够较好吸附车辆通行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方应对运输车辆采取全封闭防护,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面的遗土、杂物;产生的弃方不得随意丢弃, (略) 的有关管理规定,运至指定地点;钻井过程中经泥浆循环固壁,并在循环过程中将土石带入泥浆池进行土石的沉淀,沉淀后的泥浆循环利用。老桥爆破后,利用打捞船将剩余结构打捞上岸破碎。

(六)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变更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 (略) 吉水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等事项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其它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要求。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抄报: (略) 生态环境局

抄送: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6月17日印发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

吉水环评字〔2024〕33号

关于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水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关于要求批复S221吉水赣江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吉水县金滩镇与文峰镇交界处, (略) 政路金滩大道平交,起点对应S211桩号K344+902,接线高程为57.664m;线路终点与龙华大道(G105)平交,终点对应S221桩号K347+042;线路全长2140m,其中桥梁长1065m,总用地面积约156.5亩。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表土在临时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防止雨淋造成养分流失,以便用于后期的土地复垦。凡因工程施工破坏植被而裸露的土地( (略) 界内外)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利用,恢复植被和原来土地利用类型。施工过程加强人员教育,禁止随意破坏植被,禁止捕杀动物。施工过程发现野生保护动植物,应立即通知林业部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禁止排入水体。

(二)严格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与施工场所,高噪声作业区应远离声敏感点,靠 (略) 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如必须夜间施工,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联系,按规定申领夜间施工证,同时发布公告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 (略) 段施工时,采用移动围挡、隔声屏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严禁将桩基钻孔出渣、废弃泥浆及施工废弃物排入地表水体,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设置必要的排水沟、沉淀池、排水口,排水沟土质边坡及时夯实。材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挡措施,并加篷布覆盖以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施工生产废水由沉淀池收集,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渣等简单处理后回用。含油污水由沉淀池收集,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渣等简单处理后回用。施工营地充分利用化粪池收集生活 (略) 污水处理厂。运营期,桥梁两端各设置一处事故沉淀池,用以桥面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桥面初期雨水经沉淀后排放,事故废水截流至沉淀内,交专业机构处置,不得排入赣江。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期间,梁场、搅拌站等临时工程应合理选址,搅拌设备应进行优良的密封性能,并加装二级除尘装置。材料运输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降尘措施,作业场地,未铺装的施工便道应定时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应全面配置围挡,另外车辆每次应冲洗干净。运营期,严 (略) 绿化,使之能够较好吸附车辆通行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方应对运输车辆采取全封闭防护,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面的遗土、杂物;产生的弃方不得随意丢弃, (略) 的有关管理规定,运至指定地点;钻井过程中经泥浆循环固壁,并在循环过程中将土石带入泥浆池进行土石的沉淀,沉淀后的泥浆循环利用。老桥爆破后,利用打捞船将剩余结构打捞上岸破碎。

(六)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变更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 (略) 吉水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等事项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其它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要求。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抄报: (略) 生态环境局

抄送: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吉水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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