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艺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3000吨塑料色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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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艺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3000吨塑料色母项目

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3000吨塑料色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王鲍镇中施村

建设单位:南通 (略)

编制机构:苏 (略) (略)

编制人员:张大庆(**)

项目概况:

一、本项 (略) 王鲍镇中施村,企 (略) (略) 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塑料颗粒和塑料色母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126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2.5%。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塑料颗粒2000吨和塑料色母3000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3-*-89-01-*。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用做农肥肥田,不得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投料粉尘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1#排气筒处理设施,挤出废气和注塑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空气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3000吨塑料色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王鲍镇中施村

建设单位:南通 (略)

编制机构:苏 (略) (略)

编制人员:张大庆(**)

项目概况:

一、本项 (略) 王鲍镇中施村,企 (略) (略) 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塑料颗粒和塑料色母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126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2.5%。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塑料颗粒2000吨和塑料色母3000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3-*-89-01-*。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用做农肥肥田,不得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投料粉尘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1#排气筒处理设施,挤出废气和注塑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空气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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