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水审〔2024〕17号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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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水审〔2024〕17号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略) :

我局于**日受理你单位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1#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1°21′55″,北纬24°28′48″,2#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1°22′14″,北纬24°29′22″,均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其中1#取水口年取水量为1.35万m3,2#取水口年取水量为0.96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平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项目取水是必要的。同意 (略) 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

二、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取水口所在龟石灌区西干渠设计引水流量5.1m3/s,本项目最大取水量0.0029m3/s,仅占西干渠来水量的0.6‰,取水保证率为85%,取水水量可靠,满足本项目取水用水要求。

三、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灌溉面积为50.2亩(其中1#取水口对应灌溉面积29.4亩,1#取水口对应灌溉面积20.8亩),用水指标为早稻210m3/667㎡?造、中稻220m3/667㎡?造,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9)定额标准。用水指标在平桂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基本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

四、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河道生态、下游用水户及纳污能力的影响较小。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你单位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应落实符合水资源论证表所提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你单位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运行期间必须做到:

(一)妥善处理受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影响的其他用水户之间的关系,落实有关协议,避免产生水事纠纷。

(二)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节水措施,按要求安装、维护取水计量设施,按计划、定额取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三)做好取水水源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制定防止水污染的措施,保护水源不受污染。

(四)加强退水管理,按要求控制退水水质和水量,避免退水对当地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及因退水处理不当引起纠纷。

(五)加强项目生产运行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取用水安全性。

(六)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使用过程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对取水、排水的控制调度。

六、取水工程及相关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检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届满,如需申请延续取水的,请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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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日受理你单位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1#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1°21′55″,北纬24°28′48″,2#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1°22′14″,北纬24°29′22″,均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其中1#取水口年取水量为1.35万m3,2#取水口年取水量为0.96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平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项目取水是必要的。同意 (略) 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

二、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取水口所在龟石灌区西干渠设计引水流量5.1m3/s,本项目最大取水量0.0029m3/s,仅占西干渠来水量的0.6‰,取水保证率为85%,取水水量可靠,满足本项目取水用水要求。

三、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灌溉面积为50.2亩(其中1#取水口对应灌溉面积29.4亩,1#取水口对应灌溉面积20.8亩),用水指标为早稻210m3/667㎡?造、中稻220m3/667㎡?造,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9)定额标准。用水指标在平桂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基本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

四、 (略) 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土地整治项目在龟石灌区西干渠(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段)取水,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河道生态、下游用水户及纳污能力的影响较小。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你单位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应落实符合水资源论证表所提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你单位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运行期间必须做到:

(一)妥善处理受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影响的其他用水户之间的关系,落实有关协议,避免产生水事纠纷。

(二)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节水措施,按要求安装、维护取水计量设施,按计划、定额取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三)做好取水水源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制定防止水污染的措施,保护水源不受污染。

(四)加强退水管理,按要求控制退水水质和水量,避免退水对当地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及因退水处理不当引起纠纷。

(五)加强项目生产运行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取用水安全性。

(六)取水工程或设施和退水工程或设施使用过程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对取水、排水的控制调度。

六、取水工程及相关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检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届满,如需申请延续取水的,请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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