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4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略) 6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邮 编:*
绥环审〔2024〕1号
(略) (略) 木制质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木制质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的环境状况叙述清楚,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比较明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工程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黑龙 (略) (略) 孙家沟301国道北侧,总占地面积6878.9m2,建筑面积2040m2;新建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及一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主要生产咖啡棒、压舌板等,总产量1500吨/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靠 (略) 段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规定的限值。
3、工地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须按城管部门要求堆放、清运,板皮、锯末、粉尘等固体废物须有专门场所贮存,严禁随意倾倒。
4、生产及冬季取暖新建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并同时配备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35米,且相关材质和相关设施符合统一标准要求;待生产 (略) 覆盖此区域时,生产及采暖须并入集中供汽、 (略) 。
5、厂区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用于农田;
熏蒸工序中大部分水蒸气进入木段,少量水蒸气形成冷凝水凝聚在罐底,冷凝水1.58吨/日收集后,须排入到车间内新建10m3的干化池内,上清液用于锅炉房洒水降尘及灰渣加湿,不得外排;锅炉废水2.61吨/日排入新建20m3的沉淀池内,不得外排;冷凝废水和锅炉软化水须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后,10天内用吸污车拉运 (略) (略) 污水处理厂。
6、该项目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7、生产车间加工时产生的粉尘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设备上配置排风吸尘装置;作业车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对工人做好防护措施;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8、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布袋除尘的粉尘均不得随意倾倒,集中收集暂存在仓库集中后外售或用于制作生物质燃料;锅炉飞灰和灰渣,外售给周围农户用于制作农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贮存,并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9、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安装必要的环境监管设施。
10、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保意识,避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竣工后,你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来源: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撰稿:杨佩含
校对:刘秀斌
一审:杨佩含
二审:刘秀斌
三审:王 涛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4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略) 6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邮 编:*
绥环审〔2024〕1号
(略) (略) 木制质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木制质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的环境状况叙述清楚,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比较明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工程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黑龙 (略) (略) 孙家沟301国道北侧,总占地面积6878.9m2,建筑面积2040m2;新建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及一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主要生产咖啡棒、压舌板等,总产量1500吨/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靠 (略) 段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规定的限值。
3、工地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须按城管部门要求堆放、清运,板皮、锯末、粉尘等固体废物须有专门场所贮存,严禁随意倾倒。
4、生产及冬季取暖新建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并同时配备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35米,且相关材质和相关设施符合统一标准要求;待生产 (略) 覆盖此区域时,生产及采暖须并入集中供汽、 (略) 。
5、厂区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用于农田;
熏蒸工序中大部分水蒸气进入木段,少量水蒸气形成冷凝水凝聚在罐底,冷凝水1.58吨/日收集后,须排入到车间内新建10m3的干化池内,上清液用于锅炉房洒水降尘及灰渣加湿,不得外排;锅炉废水2.61吨/日排入新建20m3的沉淀池内,不得外排;冷凝废水和锅炉软化水须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后,10天内用吸污车拉运 (略) (略) 污水处理厂。
6、该项目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7、生产车间加工时产生的粉尘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设备上配置排风吸尘装置;作业车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对工人做好防护措施;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8、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布袋除尘的粉尘均不得随意倾倒,集中收集暂存在仓库集中后外售或用于制作生物质燃料;锅炉飞灰和灰渣,外售给周围农户用于制作农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贮存,并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9、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安装必要的环境监管设施。
10、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保意识,避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竣工后,你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来源: (略) 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撰稿:杨佩含
校对:刘秀斌
一审:杨佩含
二审:刘秀斌
三审: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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