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口县鹏岩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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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口县鹏岩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林生环审〔2024〕03号

林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林 (略) 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牡丹江 (略) 《林 (略) 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龙爪镇滨海村西北2.5千米处,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一般生态空间及林口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及ZH*。项目总占地面积52050m2(其中矿区占地面积为35100m2),资源开采深度为600m至480m,矿区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新建生产车间及碎石加工生产线,配建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开采规模为0.2万立方米/年;碎石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85.5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破碎工段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

六、该项目属生态影响类项目,项目应建立有效生态保护设施做好土壤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待服务期满对开采完毕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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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林生环审〔2024〕03号

林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林 (略) 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牡丹江 (略) 《林 (略) 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龙爪镇滨海村西北2.5千米处,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一般生态空间及林口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及ZH*。项目总占地面积52050m2(其中矿区占地面积为35100m2),资源开采深度为600m至480m,矿区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新建生产车间及碎石加工生产线,配建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开采规模为0.2万立方米/年;碎石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85.5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破碎工段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

六、该项目属生态影响类项目,项目应建立有效生态保护设施做好土壤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待服务期满对开采完毕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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