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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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37


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张家港保税区后塍街道科技创新园内建设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项目,主体工程建设8条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配套建设特气站、硅烷站、化学品库等贮运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和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5中太阳电池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6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厂界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磷扩废气和储罐废气喷淋处理产生的含磷废水以及氧化铝沉积和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工艺废气喷淋处理产生的含氮废水均采用MVR技术蒸发处理。部分含酸清洗废水(*吨/年)经加钙沉淀除氟后,和部分纯水制备浓水(约30.*吨/年)进入中水回用系统,采用“精密过滤+反渗透”工艺处理,产生的清水回用。剩余的含酸清洗废水(约*吨/年)、浓酸废液加钙除氟压滤废水、浓碱废水、含碱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空分站、空压站废水、中水回用系统浓水以及其他废气喷淋废水混合后,采用二级加钙除氟沉淀工艺处理,出水与锅炉排水、剩余的纯水制备浓水(约30.*吨/年)以及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胜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生活污水与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金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香山河。厂区污水处理站出口和生产废水排口出水中总氮、总磷和氟化物等应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含氟污泥固废属性待鉴别,鉴别工作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电池车间、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库、事故应急池、危废仓库、储罐装卸区和污泥压滤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建设事故喷淋系统、事故废气应急处理设施以及厂界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等大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电池车间、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四周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物≤1.001吨、氯化氢≤0.118吨、氯气≤1.274吨、颗粒物≤3.545吨、二氧化硫≤0.420吨、氮氧化物≤1.973吨、挥发性有机物≤1.464吨、氨≤3.773吨、硫酸雾≤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物≤0.110吨、氯化氢≤0.014吨、氯气≤0.013吨、颗粒物≤0.101吨、氮氧化物≤0.014吨、挥发性有机物≤0.291吨、氨≤0.076吨、硫酸雾≤0.000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生产废水:水量≤*/*吨、化学需氧量≤156.684/89.435吨、悬浮物≤125.295/35.774吨、氨氮≤0.231/0.231吨、总氮≤0.299/0.299吨、总磷≤0.545/0.545吨、氟化物≤8.327/8.327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9.085/0.894吨、石油类≤0.006/0.006吨、全盐量≤4014.946/4014.946吨。

生活污水:水量≤*/*吨、化学需氧量≤7.168/0.487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16/0.162吨、悬浮物≤1.96/0.162吨、氨氮≤0.4872/0.024吨、总氮≤0.616/0.162吨、总磷≤0.*/0.005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24吨、动植物油≤0.745/0.01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89-01-*)


苏环审〔202437


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张家港保税区后塍街道科技创新园内建设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项目,主体工程建设8条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配套建设特气站、硅烷站、化学品库等贮运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和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8GW TOPCon电池片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5中太阳电池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6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厂界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磷扩废气和储罐废气喷淋处理产生的含磷废水以及氧化铝沉积和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工艺废气喷淋处理产生的含氮废水均采用MVR技术蒸发处理。部分含酸清洗废水(*吨/年)经加钙沉淀除氟后,和部分纯水制备浓水(约30.*吨/年)进入中水回用系统,采用“精密过滤+反渗透”工艺处理,产生的清水回用。剩余的含酸清洗废水(约*吨/年)、浓酸废液加钙除氟压滤废水、浓碱废水、含碱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空分站、空压站废水、中水回用系统浓水以及其他废气喷淋废水混合后,采用二级加钙除氟沉淀工艺处理,出水与锅炉排水、剩余的纯水制备浓水(约30.*吨/年)以及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胜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生活污水与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金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香山河。厂区污水处理站出口和生产废水排口出水中总氮、总磷和氟化物等应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含氟污泥固废属性待鉴别,鉴别工作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电池车间、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库、事故应急池、危废仓库、储罐装卸区和污泥压滤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建设事故喷淋系统、事故废气应急处理设施以及厂界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等大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电池车间、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四周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物≤1.001吨、氯化氢≤0.118吨、氯气≤1.274吨、颗粒物≤3.545吨、二氧化硫≤0.420吨、氮氧化物≤1.973吨、挥发性有机物≤1.464吨、氨≤3.773吨、硫酸雾≤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物≤0.110吨、氯化氢≤0.014吨、氯气≤0.013吨、颗粒物≤0.101吨、氮氧化物≤0.014吨、挥发性有机物≤0.291吨、氨≤0.076吨、硫酸雾≤0.000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生产废水:水量≤*/*吨、化学需氧量≤156.684/89.435吨、悬浮物≤125.295/35.774吨、氨氮≤0.231/0.231吨、总氮≤0.299/0.299吨、总磷≤0.545/0.545吨、氟化物≤8.327/8.327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9.085/0.894吨、石油类≤0.006/0.006吨、全盐量≤4014.946/4014.946吨。

生活污水:水量≤*/*吨、化学需氧量≤7.168/0.487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16/0.162吨、悬浮物≤1.96/0.162吨、氨氮≤0.4872/0.024吨、总氮≤0.616/0.162吨、总磷≤0.*/0.005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24吨、动植物油≤0.745/0.01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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