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水保许可〔2024〕10号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关于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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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水保许可〔2024〕10号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关于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3-*-04-01-*

三、项目概况

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 (略) 田阳区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区内(广银9-10-2地块),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30778.75㎡,规划净用地面积29694.03㎡,总建筑占地面积21224.67㎡,总建筑面积22491.99㎡,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0608㎡,综合办公室建筑面积1883.99㎡,绿化面积1722.25㎡,机动车停车位114个,非机动停车位34个,项目由主体工程区、临时堆土场组成,总征占地面积3.08hm2,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901.46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4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8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4%,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开挖土石方量0.6万m3,回填土石方量0.6万m3,土石方挖填平衡,不设置弃土场。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按1.10元/m2计列,本项目占用地面积30780m2,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33858.00元。

五、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国家税 (略) 田阳区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八、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九、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田阳区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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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3-*-04-01-*

三、项目概况

年产3万吨电子设备散热器类高精度工业型材项 (略) 田阳区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区内(广银9-10-2地块),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30778.75㎡,规划净用地面积29694.03㎡,总建筑占地面积21224.67㎡,总建筑面积22491.99㎡,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0608㎡,综合办公室建筑面积1883.99㎡,绿化面积1722.25㎡,机动车停车位114个,非机动停车位34个,项目由主体工程区、临时堆土场组成,总征占地面积3.08hm2,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901.46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4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8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4%,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开挖土石方量0.6万m3,回填土石方量0.6万m3,土石方挖填平衡,不设置弃土场。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按1.10元/m2计列,本项目占用地面积30780m2,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33858.00元。

五、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国家税 (略) 田阳区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八、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九、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田阳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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