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柘政综〔2024〕43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 用地位置 | 城北社区坪桥 | |||||||||
用地编码 | 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 | ||||||||||
总用地面积(M2) | *.2 | 建设用地 | *.2 | ||||||||
代征用地 | 绿地 | 0 | |||||||||
(略) | 0 | ||||||||||
河流 | 0 | ||||||||||
用地性质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 (略) 场用地、餐饮用地、公用 (略) 点用地(不含加气站、加油站)),其中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 ||||||||||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 容积率 | >1.0且≤2.2 |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2且≤*.64 | ||||||||||
建筑密度(%) | ≤30 | 绿地率(%) | ≥30 | ||||||||
建筑限高(M) | 54米 | ||||||||||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0 | 0 | 0 | 0 | ||||||||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建设用地红线0.5米,可形成连续绿化带,计入绿地率,围墙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3.地块靠近新104国道侧(地块北侧)应按附件(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规划红线图)要求预留15米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带),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该绿化带纳入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 地上 | 东 | 西 | 南 | 北 |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地下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建筑间距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区内建筑及其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略)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宁自然资〔2021〕436号)等规定。 | ||||||||||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 停车泊位 | 机动车 停车位(个) |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符合《省技术规定》中“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地上停车位比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30%; 2.配建停车位应包含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同时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位; 3.邻里商业周边应布置地面公共停车位,便于商户及顾客使用,机动车停车位按0.6个车位/100 ㎡建筑面积配建。 | ||||||||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 |||||||||||
机动车出入口 | 建议开口位置 | 南侧 | |||||||||
1.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 (略) 交通流组织,结 (略) 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2.交叉口有展宽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时, (略) 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 (略) 线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 | |||||||||||
充电桩停车位 | 地块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商业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停车位充电桩配建(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不少于30%。 | ||||||||||
公建配套要求 | 设施名称 | 用地 面积(M2)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设置要求 | |||||||
社区办公用房 | — | ≥565 | 1.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2.层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处楼层必须在地面上一至三层。 | ||||||||
文化活动室 | — | ≥265 | 应安排在建筑地上层。 | ||||||||
卫生服务站 | — | ≥30 | 应安排在建筑首层。 | ||||||||
养老服务 设施用房 | — | ≥400 | 1.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一至二层。 | ||||||||
邻里商业 | — | ≤* | 1.应相对集中布置; 2.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充换电站等公用 (略) 点等功能,不得用于旅馆及加油、加气站; 3.涉及餐饮功能的,按照《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房地产项目涉及商用或商住一体建筑物配备专用烟道的通知》执行。 | ||||||||
垃圾分类屋 | — | 4处,每处≥15 | 1、每300户设置1个垃圾分类屋,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略) 点配套设施等。 2、应设置在小区居民必经 (略) 旁,垃圾车可直达处。 | ||||||||
物业管理用房 | — | ≥265 | 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幼儿园 | ≥4050 | ≥2430 | 配置在地块东侧,独立占地,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绿地率不小于30%。 | ||||||||
公厕 | — | ≥60 | 应设置在 (略) 侧,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 ||||||||
1.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应合理布置,并有独立出入口; 2.各项社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
城市设计要求 | 总体要求 |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 | |||||||||
绿化景观 | 绿化景观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2019)、《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 (略)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种选择 (略) 管理部门意见。 | ||||||||||
夜景照明 | 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参照《 (略) 区夜景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 | ||||||||||
建筑立面 | 居住建筑风格与周边相协调, (略) 一线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 ||||||||||
建筑色彩 | 建筑的主色调应淡雅、清新、明亮。 | ||||||||||
建筑材质 |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裙房及住宅建筑底部应优先采用石材、铝板等优质成品材料。 | ||||||||||
建筑架空层 | 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楼梯间、公厅外,住宅建筑一层原则上应按架空设计。 | ||||||||||
智能安防小区 | 应按智能安防小区标准建设,并符合《 (略) 推广开展智能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公综〔2021〕193号)的规定。 | ||||||||||
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 | 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符合《 (略)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地下空间 | 地下空间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开发利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场地标高 | 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水及管线铺设要求,并 (略) 、场地平缓衔接; (略) 政用地之间的高差应在本地块内通过绿化护坡衔接,建筑室外地坪 (略) 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 ||||||||||
(略) | 地块的各类管 (略) 政管线合理衔接。在公 (略) 覆盖范围内的地块生活 (略) (略) ,公 (略) 未覆盖区域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 ||||||||||
建筑节能 | 应满足《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等相关要求。 | ||||||||||
绿色建筑 | 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7)等相关要求。 | ||||||||||
无障碍设计 |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 | ||||||||||
注释 | 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地块规划(建设)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设设计规范和《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未尽事宜, (略) 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 ||||||||||
备注: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 (略) 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柘政综〔2024〕43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 用地位置 | 城北社区坪桥 | |||||||||
用地编码 | 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 | ||||||||||
总用地面积(M2) | *.2 | 建设用地 | *.2 | ||||||||
代征用地 | 绿地 | 0 | |||||||||
(略) | 0 | ||||||||||
河流 | 0 | ||||||||||
用地性质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 (略) 场用地、餐饮用地、公用 (略) 点用地(不含加气站、加油站)),其中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 ||||||||||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 容积率 | >1.0且≤2.2 |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2且≤*.64 | ||||||||||
建筑密度(%) | ≤30 | 绿地率(%) | ≥30 | ||||||||
建筑限高(M) | 54米 | ||||||||||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
0 | 0 | 0 | 0 | ||||||||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建设用地红线0.5米,可形成连续绿化带,计入绿地率,围墙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3.地块靠近新104国道侧(地块北侧)应按附件(柘荣县城北坪桥片区*-01-H-12地块规划红线图)要求预留15米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带),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该绿化带纳入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 地上 | 东 | 西 | 南 | 北 |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地下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 ||||||||||
建筑间距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区内建筑及其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略)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宁自然资〔2021〕436号)等规定。 | ||||||||||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 停车泊位 | 机动车 停车位(个) |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符合《省技术规定》中“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地上停车位比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30%; 2.配建停车位应包含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同时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位; 3.邻里商业周边应布置地面公共停车位,便于商户及顾客使用,机动车停车位按0.6个车位/100 ㎡建筑面积配建。 | ||||||||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 |||||||||||
机动车出入口 | 建议开口位置 | 南侧 | |||||||||
1.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 (略) 交通流组织,结 (略) 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2.交叉口有展宽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时, (略) 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 (略) 线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 | |||||||||||
充电桩停车位 | 地块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商业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停车位充电桩配建(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不少于30%。 | ||||||||||
公建配套要求 | 设施名称 | 用地 面积(M2) | 计容建筑 面积(M2) | 设置要求 | |||||||
社区办公用房 | — | ≥565 | 1.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2.层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处楼层必须在地面上一至三层。 | ||||||||
文化活动室 | — | ≥265 | 应安排在建筑地上层。 | ||||||||
卫生服务站 | — | ≥30 | 应安排在建筑首层。 | ||||||||
养老服务 设施用房 | — | ≥400 | 1.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一至二层。 | ||||||||
邻里商业 | — | ≤* | 1.应相对集中布置; 2.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充换电站等公用 (略) 点等功能,不得用于旅馆及加油、加气站; 3.涉及餐饮功能的,按照《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房地产项目涉及商用或商住一体建筑物配备专用烟道的通知》执行。 | ||||||||
垃圾分类屋 | — | 4处,每处≥15 | 1、每300户设置1个垃圾分类屋,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略) 点配套设施等。 2、应设置在小区居民必经 (略) 旁,垃圾车可直达处。 | ||||||||
物业管理用房 | — | ≥265 | 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幼儿园 | ≥4050 | ≥2430 | 配置在地块东侧,独立占地,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绿地率不小于30%。 | ||||||||
公厕 | — | ≥60 | 应设置在 (略) 侧,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 ||||||||
1.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应合理布置,并有独立出入口; 2.各项社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
城市设计要求 | 总体要求 |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 | |||||||||
绿化景观 | 绿化景观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2019)、《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 (略)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种选择 (略) 管理部门意见。 | ||||||||||
夜景照明 | 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参照《 (略) 区夜景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 | ||||||||||
建筑立面 | 居住建筑风格与周边相协调, (略) 一线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 ||||||||||
建筑色彩 | 建筑的主色调应淡雅、清新、明亮。 | ||||||||||
建筑材质 |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裙房及住宅建筑底部应优先采用石材、铝板等优质成品材料。 | ||||||||||
建筑架空层 | 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楼梯间、公厅外,住宅建筑一层原则上应按架空设计。 | ||||||||||
智能安防小区 | 应按智能安防小区标准建设,并符合《 (略) 推广开展智能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公综〔2021〕193号)的规定。 | ||||||||||
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 | 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符合《 (略)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地下空间 | 地下空间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开发利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场地标高 | 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水及管线铺设要求,并 (略) 、场地平缓衔接; (略) 政用地之间的高差应在本地块内通过绿化护坡衔接,建筑室外地坪 (略) 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 ||||||||||
(略) | 地块的各类管 (略) 政管线合理衔接。在公 (略) 覆盖范围内的地块生活 (略) (略) ,公 (略) 未覆盖区域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 ||||||||||
建筑节能 | 应满足《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等相关要求。 | ||||||||||
绿色建筑 | 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7)等相关要求。 | ||||||||||
无障碍设计 |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 | ||||||||||
注释 | 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地块规划(建设)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设设计规范和《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未尽事宜, (略) 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 ||||||||||
备注: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 (略) 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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