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市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公示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市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安州区河清镇皇龙村十组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 (略)
五、项目概况:本次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安装生物质颗粒生产线1条,购置安装破碎机、粉碎机、输送机、造粒机等加工设备。达到年加工*吨生物质颗粒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3年建成,环评形式为补评,项目属于“未批先建”,2024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以绵安环不罚[2024]2号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四 (略) 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废气须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依托厂区内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进入凯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按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完毕,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食堂隔油池和预处理池预处理 (略) 进入凯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后)后排放至干河子。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机粉尘通过设置半封闭式隔间通过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机粉尘通过将粉碎机设置在封闭式隔间通过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造粒机粉尘通过设置在造粒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收尘布袋后回用;制粒工序收集的粉尘全部进入收尘布袋,除尘后的粉尘及未收集到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输送粉尘采取封闭式输送机;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食堂专用烟自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相关标准;同时根据报告核算,分别以破碎车间和制粒车间外延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规划部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引进项目须考虑相容性。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你单位须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含油棉纱手套等危废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回收粉尘、废铁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做好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标准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你单位应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办公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你单位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对生产车间、事故池、原料堆存区、一般固废暂存间、预处理池进行一般防渗区;对厂房其他区域办公室等地面进行简单防渗区。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和优化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危险物质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废气非正常排放防范措施。
七、相关部门意见:项目 (略) 安州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20-*-01-03-*】JXQB-0002 号),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如申请听证,可在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81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传真:0816-*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科创园 (略) 10-1号
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安州区河清镇皇龙村十组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 (略)
五、项目概况:本次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安装生物质颗粒生产线1条,购置安装破碎机、粉碎机、输送机、造粒机等加工设备。达到年加工*吨生物质颗粒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3年建成,环评形式为补评,项目属于“未批先建”,2024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以绵安环不罚[2024]2号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四 (略) 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废气须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依托厂区内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进入凯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按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完毕,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食堂隔油池和预处理池预处理 (略) 进入凯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后)后排放至干河子。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机粉尘通过设置半封闭式隔间通过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机粉尘通过将粉碎机设置在封闭式隔间通过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造粒机粉尘通过设置在造粒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收尘布袋后回用;制粒工序收集的粉尘全部进入收尘布袋,除尘后的粉尘及未收集到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输送粉尘采取封闭式输送机;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食堂专用烟自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相关标准;同时根据报告核算,分别以破碎车间和制粒车间外延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规划部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引进项目须考虑相容性。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你单位须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含油棉纱手套等危废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回收粉尘、废铁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做好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标准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你单位应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办公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你单位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对生产车间、事故池、原料堆存区、一般固废暂存间、预处理池进行一般防渗区;对厂房其他区域办公室等地面进行简单防渗区。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和优化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危险物质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废气非正常排放防范措施。
七、相关部门意见:项目 (略) 安州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20-*-01-03-*】JXQB-0002 号),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如申请听证,可在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81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传真:0816-*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科创园 (略) 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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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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