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铜陵市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区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电话:0562-*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文 号 | 审批时间 |
1 | 再生塑料颗粒及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 | 铜陵 (略) | 铜环(义)审【2024】27号 | 2024.6.12 |
2 | (略) 义安区草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略) 义安区水利局 | 铜环(义)审【2024】28号 | 2024.6.18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区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电话:0562-*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文 号 | 审批时间 |
1 | 再生塑料颗粒及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 | 铜陵 (略) | 铜环(义)审【2024】27号 | 2024.6.12 |
2 | (略) 义安区草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略) 义安区水利局 | 铜环(义)审【2024】28号 | 2024.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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