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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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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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900吨/年食品氨基酸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2号

2024年5月17日

[2024]62号 (略)

2

关于浙江 (略) 年加工化纤布*米、化纤丝4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3号

2024年5月20日

[2024]63号浙江 (略)

3

关于长兴县小浦镇共富工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4号

2024年5月20日

[2024]64号长兴县小浦镇方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4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5号

2024年5月21日

[2024]65号 (略)

5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米、化纤丝5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6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6号 (略)

6

关于浙江 (略) 年产1000套高端智能环保机械设备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7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7号浙江 (略)

7

关于长兴 (略) 年产高端电子设备、汽车零部件设备配套包装材料5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8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8号长兴 (略)

公告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长兴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 (略) 900吨/年食品氨基酸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2号

2024年5月17日

[2024]62号 (略)

2

关于浙江 (略) 年加工化纤布*米、化纤丝4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3号

2024年5月20日

[2024]63号浙江 (略)

3

关于长兴县小浦镇共富工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4号

2024年5月20日

[2024]64号长兴县小浦镇方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4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5号

2024年5月21日

[2024]65号 (略)

5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米、化纤丝5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6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6号 (略)

6

关于浙江 (略) 年产1000套高端智能环保机械设备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7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7号浙江 (略)

7

关于长兴 (略) 年产高端电子设备、汽车零部件设备配套包装材料5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4〕68号

2024年5月24日

[2024]68号长兴 (略)

公告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长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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