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铝矾土锻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配套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铝矾土锻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配套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略) 铝矾土锻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配套实验室 |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汉江道170号 | 天津 (略) | 新增实验设备,主要是对现有工程生产的铝矾土熟料骨料和铝矾土超细粉进行产品检测,项目建成后,年检测产品200批,每批检测样品重量为200g。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5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检测、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经“SDG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2.本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和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西侧和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含有机试剂的实验沾染物、废样品、废活性炭、废酸雾吸附剂及过期试剂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物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 (略) 站(http://**.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 (略)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略) 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 (略) 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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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铝矾土锻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配套实验室 |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汉江道170号 | 天津 (略) | 新增实验设备,主要是对现有工程生产的铝矾土熟料骨料和铝矾土超细粉进行产品检测,项目建成后,年检测产品200批,每批检测样品重量为200g。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5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检测、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经“SDG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2.本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和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西侧和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含有机试剂的实验沾染物、废样品、废活性炭、废酸雾吸附剂及过期试剂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物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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