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高发请〔2024〕9号)和《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园区绿色发展,降低碳排放及园区能耗。根据《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株天政发〔2019〕6号)、区人民政府《决议书》(2024年6月14日)、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2024年6月14日)、 (略) 出具的《 (略) 天元区地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审查表》,同意实施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406-*-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2平方米(约合94.95亩),总建筑面积*.2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低碳产业示范基地、产业研发中心用房、附属服务用房、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以及相应的供配电、给排水、停车场等附属工程。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89.*元,预备费用1505.*元,建设期利息57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请按《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 17 号)和《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株天政发〔2019〕 6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 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请项目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4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4日印
(共印5份)
关于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高发请〔2024〕9号)和《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园区绿色发展,降低碳排放及园区能耗。根据《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株天政发〔2019〕6号)、区人民政府《决议书》(2024年6月14日)、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2024年6月14日)、 (略) 出具的《 (略) 天元区地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审查表》,同意实施株洲低碳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406-*-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2平方米(约合94.95亩),总建筑面积*.2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低碳产业示范基地、产业研发中心用房、附属服务用房、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以及相应的供配电、给排水、停车场等附属工程。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89.*元,预备费用1505.*元,建设期利息57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请按《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 17 号)和《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株天政发〔2019〕 6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 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请项目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4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4日印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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