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手机配件制造项目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手机配件制造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手机配件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 (略) 78号B1栋、B2栋和A7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公司原址及周边厂区进行异地扩建,具体 (略) 清溪镇 (略) 78号B1栋、B2栋和A7栋(中心坐标:北纬22°48"27.960";东经114°8"17.209"),异地扩建项目共占地*m2,建筑面积为*m2,共设2条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13条半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2条电泳生产线,2条喷粉线,年产汽车配件1#4550吨/年、汽车配件2#1320吨/年、汽车灯罩800吨/年、手机外壳1000吨/年、电池托盘3000吨/年、音响金属外壳450吨/年、雨刮臂4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1)项目化学抛光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以及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者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2)项目化学抛光工序产生的磷酸雾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3)项目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烤粉工序,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电泳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作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本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6)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7)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满足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废水: 1)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标准及项目用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蒸发残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较严值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 (略) 上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张贴(附近敏感点)等方式(详见公参说明),进行了公开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关于本项目的反馈意见。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手机配件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 (略) 78号B1栋、B2栋和A7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公司原址及周边厂区进行异地扩建,具体 (略) 清溪镇 (略) 78号B1栋、B2栋和A7栋(中心坐标:北纬22°48"27.960";东经114°8"17.209"),异地扩建项目共占地*m2,建筑面积为*m2,共设2条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13条半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2条电泳生产线,2条喷粉线,年产汽车配件1#4550吨/年、汽车配件2#1320吨/年、汽车灯罩800吨/年、手机外壳1000吨/年、电池托盘3000吨/年、音响金属外壳450吨/年、雨刮臂4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1)项目化学抛光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以及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者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2)项目化学抛光工序产生的磷酸雾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3)项目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烤粉工序,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电泳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作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本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6)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7)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满足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废水: 1)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标准及项目用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蒸发残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较严值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 (略) 上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张贴(附近敏感点)等方式(详见公参说明),进行了公开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关于本项目的反馈意见。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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