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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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


苏自然资预〔2024〕1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自然资预〔2024〕1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项目主要工程 (略) 基工程、桥梁工程、平面交叉(十字型平面交叉10处)。本项目的建设可以促进苏锡常、长三角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沪宁轴线上重要经济节点交通联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 (略) 惠山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有59.8761公顷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管控要求。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61.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13.5759公顷(含耕地2.2783公顷),建设用地46.8951公顷,未利用地0.6978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 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发


苏自然资预〔2024〕1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自然资预〔2024〕1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项目主要工程 (略) 基工程、桥梁工程、平面交叉(十字型平面交叉10处)。本项目的建设可以促进苏锡常、长三角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沪宁轴线上重要经济节点交通联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 (略) 惠山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有59.8761公顷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管控要求。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61.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13.5759公顷(含耕地2.2783公顷),建设用地46.8951公顷,未利用地0.6978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312国道无锡洛城大道至常州界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 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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