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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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兼传真),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KL(扩建后年产*吨)2,4-滴二*胺盐水剂建设项目

(略) 大丰区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环境规 (略) (略)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 (略) 。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合并通过专用明管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二*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附录A中的A.1其他A类物质标准;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标准,二*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附录A中的A.1其他A类物质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四)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现有已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磺、盐酸、硫酸钾、工业结晶氯化铝、工业氯化镁、氯化铵、氯化钠产物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及《报告书》相关要求,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等标准进行属性判定,根据鉴别结果规范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兼传真),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KL(扩建后年产*吨)2,4-滴二*胺盐水剂建设项目

(略) 大丰区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环境规 (略) (略)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 (略) 。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合并通过专用明管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二*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附录A中的A.1其他A类物质标准;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标准,二*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附录A中的A.1其他A类物质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四)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现有已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磺、盐酸、硫酸钾、工业结晶氯化铝、工业氯化镁、氯化铵、氯化钠产物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及《报告书》相关要求,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等标准进行属性判定,根据鉴别结果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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