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的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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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的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 (略) 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 编:*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的拟审批公示 (略) (略) (略) (略) 依托厂区现有2台锅炉、输煤系统并保持燃煤量不变基础上,新建1座污泥暂存间,掺烧处置含水率约80%的污泥,设计日掺烧量40吨,年掺烧处置污泥9166吨。此次变动的主要内容为新建1座污泥暂存间,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含水率约为60%的污泥,设计日掺烧量160吨,年掺烧处置污泥5.28万吨。 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掺烧污泥种类及比例。做好入厂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污泥暂存间恶臭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须经有效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二噁英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要求后,经现有高度为210米的烟囱排放。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污泥暂存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回用于煤场作为输煤栈桥冲洗水,不得外排。做好污泥暂存间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未经鉴定的飞灰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在污泥暂存间设置压力实时监控系统,锅炉停机及锅炉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入场污泥运输及污泥掺烧,切实做好非正常状况下恶臭污染物应急处置。污泥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 (略) 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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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的拟审批公示 (略) (略) (略) (略) 依托厂区现有2台锅炉、输煤系统并保持燃煤量不变基础上,新建1座污泥暂存间,掺烧处置含水率约80%的污泥,设计日掺烧量40吨,年掺烧处置污泥9166吨。此次变动的主要内容为新建1座污泥暂存间,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含水率约为60%的污泥,设计日掺烧量160吨,年掺烧处置污泥5.28万吨。 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掺烧污泥种类及比例。做好入厂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污泥暂存间恶臭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须经有效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二噁英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要求后,经现有高度为210米的烟囱排放。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污泥暂存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回用于煤场作为输煤栈桥冲洗水,不得外排。做好污泥暂存间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未经鉴定的飞灰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在污泥暂存间设置压力实时监控系统,锅炉停机及锅炉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入场污泥运输及污泥掺烧,切实做好非正常状况下恶臭污染物应急处置。污泥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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